Saturday, March 30, 2013

原初境況之介紹

前言:

The Original Position,也就是原初境況,常常被視為是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的成名武器,因為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大量地使用了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說明為什麼大家要接受他的正義二原則,而非效益主義。

之前跟Kris聊天的時候,我們就有發現有兩種政治哲學理論(相對其他政治哲學理論)比較常被網路上的大家使用,一個是效益主義,另外一個是John Rawls的原初境況。效益主義是因為簡單明瞭又很好上手,原初境況則是因為John Rawls本身的名氣所致。說起來很少人直接使用John Rawls的整個政治哲學架構,卻有很多人直接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但是John Rawls的理論是環環相扣的,如果要使用原初境況,就需要保證自己沒有誤讀John Rawls理論的基本架構,才不會誤用了原初境況這樣一個好用的思考工具。

所以本篇文章有三個目的:
一:簡介原初境況給想理解這個概念但不知道的人。
二:讓原本使用原初境況的人可重複確認自己是否使用正確。
三:讓想批評原初境況的人確認自己沒有打稻草人。
以下將簡單介紹原初境況的架構與相關背景。

一:原初境況是什麼:

原初境況是一個被假想出來的情況,在這個情況當中,所有要制定規矩的公民們都不知道自己與其他人的個別處境,也不知道自己的特殊價值觀。例如,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性別、種族、時空、能力,也不知道自己的興趣跟信仰。

所以我們說,原初境況中的公民被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所遮蔽,因為很多事情你在原初境況中你都不會知道。有些人在使用這兩個概念的時候很容易搞混,例如:「我們在無知之幕思考的時候…」,實際上,那個人要說的應該是「我們在原初境況思考的時候…」。無知之幕只是原初境況中的其中一個現象而已。

公民在原初境況中將會有很多資訊不知道,但是他們也會知道很多事情:他們知道許多普遍知識,例如:經濟活動的運作模式為何、人類的本性普遍為何。因為只知道「普遍性知識」而不知道「個別性知識」,公民只知道一些如何促進公眾利益的事情,但不會知道怎麼促進自己或是自家小團體的利益。

再來就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會被消除一些「人性」方面的考量,最主要的是:他們只關心自己的利益,而不會在乎對方的利益。這邊的重點是為了防止有些人在原初境況思考的時候基於忌妒而訂規矩,例如有人可能會設想自己可能是一個忌妒心很重的人,所以就盡可能不要訂出資源太不平均的資源分配,就算這樣的不平均分配使全體的資源都增加也不願,以免到時候如果自己分配地比較少就會忌妒對方拿太多,即使自己拿到的也很足夠了。

此外,有些人可能會好奇:如果我都不知道自己的價值觀,我要怎麼做選擇?John Rawls認為,雖然我們不知道自己的價值觀,但是我們會知道我們有想追求的事情,雖然原初境況中我們不知道那會是什麼。於是John Rawls就說,我們可以使用基本財(primary good)這樣的觀念來進行分配。基本財就是那些,不管是什麼價值觀的人都會想要多擁有一些的資源。例如錢或是某些比較普遍的權利。不管你想要當上NBA第一,還是庸庸碌碌過一生,你都需要錢,你也需要有一些自由權利,讓你可以做出這些人生上的重大選擇。最後,基本財當中沒有「快樂」,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因為John Rawls希望分配資源的時候,這些資源可以被大家客觀地觀察到的。快樂這樣的內心狀態很難清楚地被觀察到。我說:我很不快樂,但是其他人很難知道我是怎樣一個不快樂,又或是我有沒有說謊。不過,使用原初境況的人也不見得要同意這個說法就是。
 
在原初境況做完判斷後,公民就會從中選出一個制度並服從之。選完制度之後公民也不需要留在原初境況的設想當中,他們可以回去過自己的生活。
       
等等,那麼公民可以再回到原初境況中去思考嗎?可以。但是還有一個更重要的關鍵是:當公民在原初境況中思考制度時,他們的心態將被設定成:要是我們訂出制度之後,我們就會服從這個制度,所以訂完這個制度之後我們就回不去了,我們不會再重訂一次制度。(小整理:正常狀態:我們知道制度隨時可以改。原初境況:我們以為我們訂了就不會改。關於為什麼會這樣的設定,我在後半段將會提及。)


二:為什麼要有原初境況?

基本上,John Rawls之所以需要原初境況,這是因為他需要詮釋「互惠互利的公平合作模式」。John Rawls對於正義的認識是這樣的一種觀點:「公平的合作契約」。公平的合作契約就包含了三種精神:一:契約是因為眾人的同意而達成;二:合作中的眾人要公平地一同獲利;三:合作中,在思考如何獲利時需要理性思考。也許你一點也不同意,但這是John Rawls對於正義的認識。這也是為什麼John Rawls說他的原則只適用於有民主文化的民主國家,原因就是因為民主國家的公民會比較可能去接受他的正義觀點。

那麼,有這些精神就好了,為什麼還需要原初境況?這是因為,John Rawls希望那些跟他有相同正義觀的人可以接受他所提出的正義二原則
(A):自由原則:每一個人都擁有有一系列足夠、適切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每個人對這些自由權利的主張都不可被剝奪,並且這些自由權利相容於其他人的自由權利。
(B):社會與經濟地位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a):公平機會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爭取社會上的任何職位。(b):差異原則:這些不平等可以幫助最差處境的人獲利。
自由原則是最優先的。而公平機會原則先於差異原則。

John Rawls認為,如果你也接受這種公平合作的正義觀點,那麼你就會接受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思考。而當你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的時候,你就會推論出正義二原則(John Rawls如此地希望啦,但事情當然沒那麼好康)。

我們可以如此圖解:擁有公平式正義的精神的公民們一起思考國家的制度→大家一起進入原初境況的假想情境來思考→公民得出了正義二原則!

不過同情地理解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的人,他們真的希望推論出正義二原則嗎?其實不見得。所以在此,我將不介紹為什麼原初境況會得出正義二原則。

三:基本保障的概念

稍微理解John Rawls的政治哲學理論的人,都會知道,John Rawls不希望公民的資源完全平等,但也不希望公民的資源有很大的落差。最明顯地一點就是John Rawls的正義第一原則,希望保障一系列的基本自由權利,諸如參與政治、身體不被他人隨意傷害等。使用原初境況的人不一定接受那一系列的基本自由權利,但是通常會接受公民不應該落入到很糟糕的處境,否則就是觸犯了「人權」。

為什麼在原初境況中通常會做出如此的結論呢?在原初境況中,我們知道我們會有想要追求的事物,雖然是什麼我們不知道。於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就會開始設想,什麼情況讓他們可以去追求自己所要的?有些事情是必須要被保障的,例如擁有穩定的收入、不被人隨意傷害、有法律允許我們做我們想做的事情等等。我們會希望這些很基本的資源跟權利是存在的,因為這些資源是最重要的、關乎公民一生的。

現在我們設想一下,假設原初境況中的我們想出一個制度,這個制度中某些人肯定沒有以上的基本保障,那會發生什麼事情呢?首先,原初境況中的人不會知道自己是不是沒有那些基本保障的倒楣鬼,但他們知道他們有可能是。如果他們是的話,他們有辦法接受嗎?恐怕不行。如果不行的話,但是訂完制度後大家就要服從了,如果「成為這樣倒楣的人」根本是難以接受的,那麼當初就應該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於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拋棄這個制度,並想辦法讓制度是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需求,即使這可能讓整體的經濟下滑。

這樣的設定也是因為滿足了John Rawls所要求的兩個精神:公平與同意。制度應該是大家都同意的,並且是合乎公平精神下所接受的,而不是被用多數暴力屈服而同意的。

結語:


以上是關於原初境況的簡介。是的,只是簡介。更多的對於原初境況的攻防、細節,都寫在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跟「作為公平的正義,一次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下一篇我將討論大家有可能對於原初境況的疑問,並做出一些小範例給大家。

11 comments:

  1. 決策者於無知之幕掀開後,可能發現自己原來是已遭逮捕定罪的殺人犯嗎?如果可能,死刑制度於原初境況時會被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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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而且這正是我想要寫的下一篇文章的主題。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個人認為無法直接了當地給出一個是或否的答案,所以我打算花比較長的篇幅來寫這個問題。關於第二個問題,死刑作為國家的制度,確實可以依靠原初境況來思考是否要有死刑,而同樣地原初境況的人會怎麼選擇也是一個需要花篇幅說的問題。

    有點糟糕的是我似乎沒有回答你的問題。希望至少你可以接受我接下來這個比較具體的答覆:下集待續,敬請期待。

    註:「下集」的文章已經寫好了,並不只是記錄在我的腦中,但是還需要把文章拿給前輩們鑑定才會PO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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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問:那跟homo economicus 有什麼分別?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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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o ryan:

    homo economicus我去查是指那種經濟學上的人性預設:理性自利的思考獲益方式。(有誤或不夠詳細請跟我說)

    基本上在原初境況中的思考者確實在很多面向是理性而且自利的,當然John Rawls還是刪掉了一些自利的考量面向,例如忌妒他人財富的想法、意圖主宰他人的慾望。

    不過原初境況的思考者是理性自利的,這不表示現實中的公民是理性自利的。反過來,正是因為現實中的公民不是全然自私自利的,所以他們願意藉由著原初境況的思考,排除自己的天生優勢所帶來的好處。

    而另一方面,假設一個人如果單純地使用類似homo economicus的思考方式,只要自己有優勢就會利用這個優勢去佔便宜,例如用武力或財力脅迫對方簽下對自己有利的契約、為自己服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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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想請問一下關於原初境況所延伸的正義二原則與其跟效益論的關係:

    在原初境況下個人(公民)有著普遍原則(公益)的概念,
    而在受到原初境況的干涉之下,個人欠缺思考個人利益(私益)的線索,
    使得進入原初境況的公民屏除人性部分,僅就公益(普遍原則)的部分進行選擇。

    而正因為無法考慮個人私益的獲取多寡,
    於是制定者想盡辦法排除『最差可能』,
    運用最低的最大限度規則(the maxmin rule)。
    盡力保護基本需求。

    【Kaheman 《Thinking Fast & Slow》內將
    個人規避風險的可能性歸咎於『情緒的框架』,
    係指人類對於『輸』的負面感覺遠大過於成本。

    於是在原初境況下,個體對於制定可能造成整體經濟上升,
    但基本需求可能不受保護的風險制度,是本能抗拒的。】


    於是 rawls 的 基本需求之保護 等同於 普遍公益的原則 也就是所謂的
    基本自由權利。但基本自由權利的保障並不等同於『資源的平等』,
    甚至對每個人自由權力的追求反而造成『資源不平等』的真實處境,
    其中造成『社會與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的存在,唯獨在
    『公平機會』與『差異原則』之下才能允許。

    避免個體落入最差的狀態之中。

    就此看來,是否能將正義論歸為效益論的一環呢?

    因為,效益論認為苦樂計算的總合即為善的表徵,
    而非量化的正義論則將『落入惡的可能』成為評斷最主要的考量,
    即使評斷的內容不同,但其判斷的方法卻都是以個人(公民?
    但顯然並非為他人而考慮)最後利益為依歸。


    不知這樣的理解對於正義論是否有誤,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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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先講一下你對於理解正義二原則可能有誤的地方:

    「但基本自由權利的保障並不等同於『資源的平等』,
    甚至對每個人自由權力的追求反而造成『資源不平等』的真實處境,
    其中造成『社會與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的存在,唯獨在
    『公平機會』與『差異原則』之下才能允許。避免個體落入最差的狀態之中。」

    我在猜,你可能會認為自由權利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保護,例如:大家都不可以傷害別人、大家都有言論自由、大家都可以參與政治等等。於是你就想說,因為每個人的天資不同,於是雖然大家都可以參與政治、都可以去爭取工作,但是比較強的人就是可以拿到比較好的工作;或是擁有較強的政治影響力。但是對於John Rawls而言,一個人擁有某種權利,不只是政府對待人民用相同的法規,政府甚至要讓人民有能力去行使相同力量的自由權利。也就是說,不可以只是窮人「可以參與」政治,政府要盡可能地讓窮人不會因為他窮困的出身而使得他在政治的影響力上不如富有人。就以這點而言,John Rawls的第一原則很大程度是力圖消除自然與社會環境的不平等,而不是讓不平等的情況更加嚴重。

    反過來,什麼時候John Rawls讓人民的的資源是不平等的呢?不是保護基本自由權利的第一原則,而是第二原則:社會跟經濟的不平等是可以被允許的,但是要滿足下面的兩個條件,公平競爭跟盡可能補助最差處境者。對於John Rawls的制度,因為擁有競爭,雖然是「公平的」競爭,但一定會排出一個高下,這個時候才是有真正的資源不平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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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常感謝 板主 的解釋。
      對於原初境況的理解我可能過於糾結於資源/分配、個人/群體之間最後的結果,而忽略正義論本身最初所欲達成的目的─「理想社會情境」的可能 ─ 『原初境況中,每個公民具備「善的意志」與「正義感」,還有能夠獲得社群肯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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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接著我們談談原初境況的部分:

    Kaheman 《Thinking Fast & Slow》這篇我沒有看過,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你提出這篇的原因是什麼。不過基本上,John Rawls的原初境況並不依賴人類的心理學解釋,因為原初境況中的人不知道自己對於「輸」的感覺是什麼樣子。原初境況基本上是一套用來得出John Rawls所要的公平合作原則的手段,所以這當中,原初境況的人如果有什麼特別的打算,例如竟然是個很怕風險的人,這不是因為人類普遍怕風險,而是他知道不管他打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誰,他都知道他一定有一些他必定要守護、不可妥協的事物,沒有完成這些事物,就不可能得出一個公平合作的正義原則。對於John Rawls而言,就是一個人的道德二能力:正義感(snese of justice)跟善概念(conception of good)。

    正義感:能夠遵守、理解、服從正義原則的能力。由於這個能力,可以使公民們一同遵守公平合作原則。

    善概念:能夠理性地修正自身的評價事物的能力。由於這個能力,可以使公民們知道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所以不要把善概念的善理解成「善良」,理解是「好的」會比較順)。

    可以想像:沒有正義感,公民根本就沒有辦法公平合作。而缺乏善概念,人們就無法正確地知道什麼叫做「理性地獲益」。


    談到這邊忽然覺得自己的文章似乎寫得不夠詳細。正義感跟善概念都是原初境況的人會知道並且在乎的事情,但是帶入太多專有名詞感覺就不是簡單哲學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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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最後,談談效益主義跟正義論的關係:

    「就此看來,是否能將正義論歸為效益論的一環呢?
    因為,效益論認為苦樂計算的總合即為善的表徵,
    而非量化的正義論則將『落入惡的可能』成為評斷最主要的考量,
    即使評斷的內容不同,但其判斷的方法卻都是以個人(公民?
    但顯然並非為他人而考慮)最後利益為依歸。」

    一種傳統上辯護效益主義的方案就是去論證,效益主義的實踐結果會跟一些受歡迎的正義理論或是道德直覺的實踐結果相仿。所以一個當代的效益主義如果願意支持正義二原則,並且認為正義二原則可以極大化效益,而在絕大多數的時候跟John Rawls的追隨者們站在同一陣線,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戰略。

    只是這種戰略只是實踐上的戰略而已,他並沒有辦法解決原則面上,正義論跟效益主義的衝突性。

    我們可以說,John Rawls的公平合作原則需要符合三個精神:眾人的同意、互惠互利的公平合作、理性地獲益。

    而效益主義的原則則需要符合兩個精神:平等地考量、理性地追求趨樂避苦。

    所以我們就可以看到兩者對於正義的認知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效益原則並不要求任何眾人的同意,但John Rawls在意這點。

    其次:兩者的公平觀念不同,效益主義只要求平等的考慮每一個偏好,但是John Rawls不只要平等地看待每一個偏好,每個人的都要盡可能地有平等的資源分配。

    最後:效益主義的利益觀點完全就是利用苦樂的加總來考量。但是對於John Rawls而言,每個人對於什麼是好的,不一定是這種苦樂加總的計算。


    「即使評斷的內容不同,但其判斷的方法卻都是以個人(公民?
    但顯然並非為他人而考慮)最後利益為依歸。」

    顯然地,不管是效益主義者還是John Rawls都不會喜換被使用這句話來詮釋他們的理論。

    效益主義本身就是一個博愛到非常誇張的理論,雖然很多支持者應該會想辦法逃避它可能推論出來的一些非常「博愛」的結果,例如要求一個人為了救一千萬個人而死,甚至被凌遲處死等等。前陣子我聽教授說,很多的效益主義者試圖從演化論去說明為什麼支持效益主義。演化論在當前的研究已經不那麼為自私自利的觀點辯護了。反過來的是,演化論在很多面向解釋我們為什麼會變成利他的社會性生物,甚至可以期待我們將會是越來越有利他情感的物種,特別是,如果我們的社會支持的是效益主義這種博愛的原則。

    而對於John Rawls的正義論而言,他雖然開放了很多的自由空間,不要求社會上的公民一定要做出非常博愛的自我犧牲,但是他同樣不會將自己的觀點定位成一種利己主義。假定一個人手上握有很龐大的權力跟金錢,如果他沒有正義感,他有什麼好理由去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制度的設計?原初境況會把他的優勢給通通給遺忘,而訂出一個會讓他感到吃虧的正義原則。

    對於John Rawls而言,他所期待的社會公民並不是一群自私自利、彼此漠不關心的人,而是一群雖然價值觀落差很大、生活模式很不同,卻會願意關心、尊重彼此的重要利益的公民。

    當然對於John Rawls來說,最一開始的民主國家,也許只能接受、落實部分的正義二原則,因為公平的合作精神還沒有散布到所有人身上,很多人只是順著情勢接受憲法的平等原則。但是隨著民主文化的運作越來越久,公民的社會意識越來越強,當大家不再只是單純地爭奪利益,而是公共討論的過程中逐漸把自己定位成社會的一份子時,也許我們就可以期待,連差異原則這種要求盡可能幫助最弱勢者的要求也都會是公民所普遍接受的。

    John Rawls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一次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有寫到,關於政治哲學的用途,其中之一就是去設想一個可能的烏托邦,也就是在現實環境的限制之下想辦法達到一個理想的社會。也許很多人都會覺得John Rawls的理論太不切實際之類的,但是這是因為當前的社會下確實很難達成他的理想,但我認為他至少也描繪出一個我們可以去實踐的方向,而這個實踐的可能性並不是不可能的,如果當初的人們甚至都願意解放黑奴、給女性投票權,我相信總有一天,更具有平等精神的差異原則也會有辦法在人類的社會中被落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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