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25, 2013

原初境況:以死刑為例(暫定版)


前言:

在有關於我寫的第一篇原初境況的介紹當中,我們知道原初境況這個概念可以幫助我們評判我們的社會制度是否是符合於擁有這種我們現在民主國家中所提倡的那種包含自由、平等精神的正義觀。

 

如果大家願意接受原初境況是一個好的使用工具,只是把原初境況這個概念拿來當成學術上的高雅裝飾品就太可惜了。我們可以把他們拿來思考我們國家中的種種制度。今天我則以死刑作為例子。

 

有關於用原初境況來討論死刑這件事情,我跟學長們也有討論辯論,最後才修出這篇文章。因為要思考的時候需要考慮的面相太多,一修再修,仍不確定自己正確,但因為不願意讓作業簿的提問者等太久,最後才發此文,但是也許之後還會再修正自己的觀點。

 

正題:

 

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我首先先把問題區分成兩個:

1.          原初境況的人有沒有可能在打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一個殺人犯或是死刑犯?

2.          原初境況的人會不會支持死刑?

 

當然,我們要回答完第一個問題,才會方便回答第二個。以下就先進入到問題一:

 

問題一:原初境況的人有沒有可能在打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一個殺人犯或是死刑犯?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容我先引領大家做一個奇怪的思考:原初境況中的我們會擔心自己其實是一隻動物嗎?

 

依據John Rawls的說法是不會。在原初境況當中我們知道我們不是動物,我們也不會擔心我們一打開無知之幕結果發現自己是被提去煮的佳餚。雖然我們在原初境況中不知道很多我們的個別性知識,但是不代表原初境況中的人會擔心自己其實是任何一種生物。

 

但是為什麼動物在原初境況的設想之外?因為原初境況的產生就是由一群想要公平合作的眾人所創造出來的,這些想要公平合作的人一起協定契約而因此彼此尊重,因此利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完成一個公平合作的契約的制定。絕大多數的動物沒有公平合作那麼複雜的概念,即便真的有粗略的公平的概念,恐怕也沒有複雜到可以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既然動物不可能這樣思考,他們就不可能參與這個公平合作的契約協定。因此動物也就不會有「進入原初境況」這種狀態,也就表示待在原初境況的人不需要擔心自己是動物。

 

我想我可以如此模擬情境:「我是一個待在原初境況的傢伙,我在思考動物保護法這個問題…假設我是一隻動物,我當然希望有動物保護法,不過,假設我是一隻動物,我怎麼可能會讓自己待在原初境況中地思考?這種思考對於一隻動物而言沒有意義…我想不管我是誰,我應該不會是一隻動物…」

 

但是,這裡把動物排除掉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動物不是人,而是因為動物不具有某些能力。也就是說,你要使用原初境況的條件是你必須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智性,還有一定程度的遵守公平合作制度的正義感,你才會有可能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也才會有辦法認同原初境況的人的推論結果。

 

註一:(如果哪天大家有發現科學有研究出某些動物,或是黑猩猩,也有跟人類類似的複雜道德概念,歡迎跟我說,我很有興趣)

 

註二:(提到遵守公平合作制度的正義感的時候,有件事情需要小小的釐清。大家可能會覺得,社會上又不是所有人都擁有正義感,那麼是不是不只是殺人犯,一大票人都進不了原初境況去討論?John Rawls所說的正義感,並不是我們一般所理解的那種「崇高無比的利他精神」,其實是一個不高的要求:只要你有能力遵守、服從、理解社會上的公平原則,並且你是由衷地贊成,而不是表面服從卻偷偷違反,就算是擁有正義感。所以,一個大男人主義者可不可以擁有正義感?可以,只要他願意、贊成當前的公平制度就可以了。至於他怎麼去評價性別,就不是被強迫要求的。當然,他的這種評價只限於日常,而不可以拿來當成修改整個社會制度的理由。)

 

既然我們認為動物沒有資格在原初境況中被考量,那麼窮凶極惡的殺人犯是否在原出境況中的人的考慮範圍之內?

 

殺人犯當中,有些人是應該義憤、一時衝動而殺人的,我們先假定,這種情況之下的殺人罪並不是大家所談論的「死刑犯」,也就是說,社會上多數人希望要被送上死刑台的,並不是這群人。

 

我們社會的支持死刑的人所希望處死的人,通常是預謀的殺人犯(而且是完全為了自己的利益的人);或者是不只是殺人,而且手段令人髮指的人。這些人正好擁有著很明顯的行為證明是:他們根本沒有跟我們公平合作的意願,而是只要一有機會就願意以剝奪他人的生命來換取自己的好處。

 

但是,我們也需要考慮,他們一時之間沒有不等於他們絕對沒有,或許他們只是生活在極度貧困或是價值觀嚴重被扭曲環境,導致無法激發出社會認同感的可憐人,如果我們給他們進行一定的社會教育他們也許可以擁有正義感,就像小孩子犯錯時還不知道自己做錯事情,但他們長大有同情心後很可能會後悔。

 

而因為原初境況排除了所有個人所擁有偶然狀態,這種情況之下,在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人,如果他們是因為這個緣故而不願意服從公平原則,而不是在擁有良好的環境之下仍不願服從正義原則,這些人並沒有辦法被排除在原初境況的考量之外。

 

原初境況中所希望推論出來的結果,就是每個人不要因為出生的社會階級、自然環境、天賦能力而擁有不平等的待遇跟資源分配,就算不得不有也要盡量避免。因為家庭環境而窮困潦倒的人,原初境況希望排除這種不幸的處境。同樣的,小時候因為沒有良好的教育環境、被納粹洗腦,因此而無法與其他公民和諧相處的人,也是一種偶然的不幸的處境。原初境況的理當擔心自己有可能會是這樣類型的殺人犯。

 

如果我們認為上述的說法是合理的情況之下,那麼,同樣的,有些人是因為身體的宿疾而做出很糟糕的事情,即便他們知道有事情是錯誤的,但是他們的腦神經卻不停地激發他們去做壞事,就像中了毒癮一樣。原初境況的人也會擔心自己是這樣的人。

 

但也許一些殺人犯實際上根本沒有上述的這種問題呢?這些人即使是處於正常的社會環境之中,還是擁有非常殘忍的性格,並且這根本不是被疾病影響之下而不由自主做出的舉動,而是深思熟慮之後所做出的惡行。這樣的人並不會跟我們一起進入到原初境況中思考,因為這種人打從一開始就不會相信這種思考的價值,他也不可能誠心誠意地參與公平合作的協議。於是,原初境況的人確實不會擔心自己會是這樣的殺人犯。

 

小結:

 

原初境況中的人會不會擔心自己有可能被判死刑?確實有可能。但是如果有人認為,因為原初境況人的人會為了避免自己落入最差處境,而絕對不會接受死刑,這又是一個太快的推論。原初境況的人並不會只擔心自己會是一個死刑犯,他也會擔心自己是無辜被殺害的被害人。死刑如果確實有可能讓治安變比較好,那麼原初境況的人也會基於這個面向而考量要不要有死刑。

 

問題二:原初境況的人會不會支持死刑?

 

死刑這個題材讓人十分值得三思的地方在於它本身在兩種面向上的討論都非常富有討論的價值,一種是務實面向上的,一種是價值面向上的。

 

在此,務實面向所指的是那些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可以去量化、計算的社會實然面命題,以死刑而言就是:死刑是否具有嚇阻力、誤判的機率有多高、關一個囚犯要付出多少社會成本、打一場死刑官司要花費多少經費等等。基本上這些務實性命題都會是原初境況的人所關心的,因為他們會希望自己的「基本財」(primary good,詳見於上一篇文章)越多越好,也就需要知道這些經濟、社會面向上的知識。

 

反映到我們的社會真實面貌來看,基本上絕大多數的公民都關心這兩件事情:死刑的嚇阻力與誤判率。正是因為這兩個議題就是關於基本財的面向,換句話說:是大家認為每個公民都會需要的資源,因此大家都會覺得這兩個面向不容忽視。

 

而價值面向所指的則是我們價值觀上認同與否的應然命題,以死刑而言就是:一個人罪大惡極是否就應該要被處死、公平正義的精神是否應該包含以牙還牙的精神等等。

 

價值觀的討論同樣也會是死刑的爭議點,甚至不比務實面的爭議要輕。然而,價值觀的論點的特色就在於:每個人擁有的價值觀通常都是不相同的。有的人認為,每一條生命都很珍貴,有的人一點也不這樣覺得。有的人覺得殺死殺人犯才可以使正義得到彰顯,有的人則根本不這麼覺得。

 

正是因為價值觀無法直接被衡量,而眾人的價值觀又是如此地嚴重分歧而無法在此達成共識,所以John Rawls根本也沒有打算讓原初境況的人做出任何價值觀上面的判斷,一個人在原初境況的時候就只關心基本財,也就是那些大家都認為是有用的資源。一個人在原初境況中沒有辦法有任何價值觀,或者是說,唯一有價值的事物就是基本財的這個現象,就是這樣子來的。

 

就此來看的話,原初境況的人最需要考量的兩件事情,就是死刑的嚇阻殺人率跟死刑的殺人率。

 

記住喔,是殺人率,不是誤判率喔。不管你今天判對還判錯,總之你就是殺人了。之前說了,原初境況會擔心的人也包含在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人,還有腦有精神疾病的人。除非你認為你殺的都是一些絕對沒有正義感的人,這些人不會被原初境況的人擔心。但是台灣的死刑目前很有可能也會殺那些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殺人犯,不只是因為有可能會誤判,社會的要求死刑的壓力也很可能把他們逼上死刑台。

 

也有一種理性的考量是,也許原初境況的人會擔心自己是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殺人犯,但是他當然也會擔心自己是一個弱小的無辜被殺者,既然兩邊都有人會死的情況,當然只好選擇救比較多或是比較弱勢的人。所以即便知道死刑有可能會殺到自己,原初境況的人也可能會無奈地選擇死刑。

 

如果依據死刑而言,兩方都有人要死,你怎麼個解法?首先我們知道的是,原初境況的人需要先有一套終極的正義原則,然後從這套正義原則中立定憲法,最後再依據憲法立定法律。

 

這邊我也就只好先假設原初境況的人是推論出正義二原則(同樣地,什麼是正義二原則,詳見於上一篇文章),然後我們從中制定出某個民主國家中擁有的憲法條文,保障人民的擁有平等而適切的的自由權。接下來我們就開始思考死刑了。

 

首先,原初境況的人會從賞罰的效力來思考死刑。原初境況的人不會去「評價」一個賞罰制度是否可以「伸張正義」,但是他會考量,這個賞罰制度在社會中運行時,會產生什麼樣的基本財分布。

 

假設其他的情況相同,每執行一次死刑(而且是殺到原初境況的人擔心的那種人),就可以救三個人被殺害,那麼死刑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而假設其他的情況相同,每執行三次死刑(而且是殺到原初境況的人擔心的那種人),才可以救一個人被殺害,那麼死刑就是需要被禁止的。

 

因為我已經說了,這是假設「其他情況相同」所做出來的判斷,其他情況再加進來的話我們也可能改變想法。接下來我要考量一些人命與經濟的衝突。假設每執行三次死刑,才可以救一個人被殺害,但是養太多的犯人,導致社會的上流階級需要被抽比較多的稅,這麼一來還需要禁止死刑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死刑剝奪的是生命,是人民的基本需求,而上流階級的損失的只是錢,假定正義二原則是原初境況的所接受的,他們就會把人的生命至於金錢之上,沒有人可以用生命換錢,再多都不可以。

 

以上,我都是在只考量基本財的面向上討論死刑的。所以我們要回過頭來思考一些很常出現在死刑的制度當中,卻得不到原初境況的人的考量的觀點。

 

所以我接下來要討論的就是應報論。應報論的觀點是這樣的:死刑的重點除了可以嚇阻壞人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伸張正義」。也就是說,當我們執行死刑的時候,不只是在乎之後可以防止多少人被殺。我們還在乎,死刑像社會表示對於受害當事人的關懷與婉惜,表達:「失去你的生命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而殺你的人必須為這件事情負責」。

 

在宣傳這個價值觀的時候,也許它會有一個作用:它表達了任何的公民的生命都是常重要的。這裡面包含了一種平等的觀點:不管你是什麼樣的身分、種族、性別,你的生命都是同等的重要。這個觀點或許可以增加社會中的正義感,於是我們可以更有效地落實正義二原則。但是這仍然是訴諸產生的後果,在乎的是大家的基本財。雖然原初境況的人願意考量這個不錯的後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應報論者都在乎這個後果。

 

有些應報論者的觀點認為,錯誤就是錯誤的,殺人的人就是應該要死,這跟增加社會正義感一點關係也沒有。這種時候,他們就真的不是訴諸於後果(基本財的增加)了。而如果應報論者是以這樣的方式去要求執行死刑,這個觀點也就完全不會被原初境況的人給採納。

 

結語:

 

因為數據的不足,我沒有辦法直接給出:「原初境況的人會怎麼贊成還是反對死刑」。原初境況的人確實需要給予他們足夠的社會資料,他們才可能對於現實的問題做出判斷,這就要仰賴社會科學的調查者了。

 

但是大家應該會發現,原初境況的思考,跟我們的思考方式還是有很多的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那些很重視某類價值觀的人來說(例如非後果論的應報論者)。

 

然而,似乎John Rawls的正義原則也是具有某種的價值觀的,至少我們可以說,當他在思考做正義的分配時,偏好。當原初境況的人在思考的時候,願意去考量弱勢者,希望讓他們其他有優勢的人擁有相同的處境,其中考量的對象甚至包含那些做壞事的弱者。但是很多人不太願意就這樣的讓步,特別是對於做壞事的弱者。

 

我們可以去嘗試修正原初境況的思考方式,讓做壞事的人都不在原初境況的考量之內。但是我認為,另外一個更好的觀點,反而是去思考:為什麼原初境況的我們也要關心那些因為生長環境而沒有正義感的人呢?如果大家可以同情地理解,這些人處在的環境的不幸,就跟那些貧窮人的不幸沒有不同的話,或許對於廢死團體的立場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吧。

Saturday, March 30, 2013

原初境況之介紹

前言:

The Original Position,也就是原初境況,常常被視為是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的成名武器,因為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大量地使用了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說明為什麼大家要接受他的正義二原則,而非效益主義。

之前跟Kris聊天的時候,我們就有發現有兩種政治哲學理論(相對其他政治哲學理論)比較常被網路上的大家使用,一個是效益主義,另外一個是John Rawls的原初境況。效益主義是因為簡單明瞭又很好上手,原初境況則是因為John Rawls本身的名氣所致。說起來很少人直接使用John Rawls的整個政治哲學架構,卻有很多人直接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但是John Rawls的理論是環環相扣的,如果要使用原初境況,就需要保證自己沒有誤讀John Rawls理論的基本架構,才不會誤用了原初境況這樣一個好用的思考工具。

所以本篇文章有三個目的:
一:簡介原初境況給想理解這個概念但不知道的人。
二:讓原本使用原初境況的人可重複確認自己是否使用正確。
三:讓想批評原初境況的人確認自己沒有打稻草人。
以下將簡單介紹原初境況的架構與相關背景。

一:原初境況是什麼:

原初境況是一個被假想出來的情況,在這個情況當中,所有要制定規矩的公民們都不知道自己與其他人的個別處境,也不知道自己的特殊價值觀。例如,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性別、種族、時空、能力,也不知道自己的興趣跟信仰。

所以我們說,原初境況中的公民被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所遮蔽,因為很多事情你在原初境況中你都不會知道。有些人在使用這兩個概念的時候很容易搞混,例如:「我們在無知之幕思考的時候…」,實際上,那個人要說的應該是「我們在原初境況思考的時候…」。無知之幕只是原初境況中的其中一個現象而已。

公民在原初境況中將會有很多資訊不知道,但是他們也會知道很多事情:他們知道許多普遍知識,例如:經濟活動的運作模式為何、人類的本性普遍為何。因為只知道「普遍性知識」而不知道「個別性知識」,公民只知道一些如何促進公眾利益的事情,但不會知道怎麼促進自己或是自家小團體的利益。

再來就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會被消除一些「人性」方面的考量,最主要的是:他們只關心自己的利益,而不會在乎對方的利益。這邊的重點是為了防止有些人在原初境況思考的時候基於忌妒而訂規矩,例如有人可能會設想自己可能是一個忌妒心很重的人,所以就盡可能不要訂出資源太不平均的資源分配,就算這樣的不平均分配使全體的資源都增加也不願,以免到時候如果自己分配地比較少就會忌妒對方拿太多,即使自己拿到的也很足夠了。

此外,有些人可能會好奇:如果我都不知道自己的價值觀,我要怎麼做選擇?John Rawls認為,雖然我們不知道自己的價值觀,但是我們會知道我們有想追求的事情,雖然原初境況中我們不知道那會是什麼。於是John Rawls就說,我們可以使用基本財(primary good)這樣的觀念來進行分配。基本財就是那些,不管是什麼價值觀的人都會想要多擁有一些的資源。例如錢或是某些比較普遍的權利。不管你想要當上NBA第一,還是庸庸碌碌過一生,你都需要錢,你也需要有一些自由權利,讓你可以做出這些人生上的重大選擇。最後,基本財當中沒有「快樂」,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因為John Rawls希望分配資源的時候,這些資源可以被大家客觀地觀察到的。快樂這樣的內心狀態很難清楚地被觀察到。我說:我很不快樂,但是其他人很難知道我是怎樣一個不快樂,又或是我有沒有說謊。不過,使用原初境況的人也不見得要同意這個說法就是。
 
在原初境況做完判斷後,公民就會從中選出一個制度並服從之。選完制度之後公民也不需要留在原初境況的設想當中,他們可以回去過自己的生活。
       
等等,那麼公民可以再回到原初境況中去思考嗎?可以。但是還有一個更重要的關鍵是:當公民在原初境況中思考制度時,他們的心態將被設定成:要是我們訂出制度之後,我們就會服從這個制度,所以訂完這個制度之後我們就回不去了,我們不會再重訂一次制度。(小整理:正常狀態:我們知道制度隨時可以改。原初境況:我們以為我們訂了就不會改。關於為什麼會這樣的設定,我在後半段將會提及。)


二:為什麼要有原初境況?

基本上,John Rawls之所以需要原初境況,這是因為他需要詮釋「互惠互利的公平合作模式」。John Rawls對於正義的認識是這樣的一種觀點:「公平的合作契約」。公平的合作契約就包含了三種精神:一:契約是因為眾人的同意而達成;二:合作中的眾人要公平地一同獲利;三:合作中,在思考如何獲利時需要理性思考。也許你一點也不同意,但這是John Rawls對於正義的認識。這也是為什麼John Rawls說他的原則只適用於有民主文化的民主國家,原因就是因為民主國家的公民會比較可能去接受他的正義觀點。

那麼,有這些精神就好了,為什麼還需要原初境況?這是因為,John Rawls希望那些跟他有相同正義觀的人可以接受他所提出的正義二原則:
(A):自由原則:每一個人都擁有有一系列足夠、適切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每個人對這些自由權利的主張都不可被剝奪,並且這些自由權利相容於其他人的自由權利。
(B):社會與經濟地位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a):公平機會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爭取社會上的任何職位。(b):差異原則:這些不平等可以幫助最差處境的人獲利。
自由原則是最優先的。而公平機會原則先於差異原則。

John Rawls認為,如果你也接受這種公平合作的正義觀點,那麼你就會接受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思考。而當你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的時候,你就會推論出正義二原則(John Rawls如此地希望啦,但事情當然沒那麼好康)。

我們可以如此圖解:擁有公平式正義的精神的公民們一起思考國家的制度→大家一起進入原初境況的假想情境來思考→公民得出了正義二原則!

不過同情地理解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的人,他們真的希望推論出正義二原則嗎?其實不見得。所以在此,我將不介紹為什麼原初境況會得出正義二原則。

三:基本保障的概念

稍微理解John Rawls的政治哲學理論的人,都會知道,John Rawls不希望公民的資源完全平等,但也不希望公民的資源有很大的落差。最明顯地一點就是John Rawls的正義第一原則,希望保障一系列的基本自由權利,諸如參與政治、身體不被他人隨意傷害等。使用原初境況的人不一定接受那一系列的基本自由權利,但是通常會接受公民不應該落入到很糟糕的處境,否則就是觸犯了「人權」。

為什麼在原初境況中通常會做出如此的結論呢?在原初境況中,我們知道我們會有想要追求的事物,雖然是什麼我們不知道。於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就會開始設想,什麼情況讓他們可以去追求自己所要的?有些事情是必須要被保障的,例如擁有穩定的收入、不被人隨意傷害、有法律允許我們做我們想做的事情等等。我們會希望這些很基本的資源跟權利是存在的,因為這些資源是最重要的、關乎公民一生的。

現在我們設想一下,假設原初境況中的我們想出一個制度,這個制度中某些人肯定沒有以上的基本保障,那會發生什麼事情呢?首先,原初境況中的人不會知道自己是不是沒有那些基本保障的倒楣鬼,但他們知道他們有可能是。如果他們是的話,他們有辦法接受嗎?恐怕不行。如果不行的話,但是訂完制度後大家就要服從了,如果「成為這樣倒楣的人」根本是難以接受的,那麼當初就應該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於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拋棄這個制度,並想辦法讓制度是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需求,即使這可能讓整體的經濟下滑。

這樣的設定也是因為滿足了John Rawls所要求的兩個精神:公平與同意。制度應該是大家都同意的,並且是合乎公平精神下所接受的,而不是被用多數暴力屈服而同意的。

結語:


以上是關於原初境況的簡介。是的,只是簡介。更多的對於原初境況的攻防、細節,都寫在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跟「作為公平的正義,一次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下一篇我將討論大家有可能對於原初境況的疑問,並做出一些小範例給大家。

Sunday, March 10, 2013

壞文筆,好哲學?



作者: MK Kong



不少有涉獵哲學的人都聽過類似的說法:「文字表達得十分混亂,思想上必定無幾多內容可言」,或者「寫得不清晰的人,根本就是思考混亂的人」。有一陣子,我認為這些想法是「語言決定思想」的結果。所謂「語言決定思想」不是我創作的術語,只是聽回來的,覺得的確是那些想法的「罪魁禍首」。

不過「語言決定思想」的事情比較複雜,與一些哲學立場有關,亦很難簡單說清楚是甚麼。為了簡便起見,暫且只說「壞文筆,好哲學」的事。


我認為,有些認同上面說法的人取態極端,甚至將它們當成普遍有效的教條,甚不穩妥。


如果文章的文筆好,其思想亦不遜。


如果我拿起一篇文字優美、布局精巧嚴密的文章或書籍,例如《心的概念》,我馬上會讚嘆作者的寫作能力和思考能力非常,為有幸讀到它而感到興奮且不會讓自己寫這篇東西獻醜。


的確,好文筆表現了一定的思維能力,例如安排論點與論據的組織能力及表達思想所涉的創作能力等等。


如果文章的文筆差,其思想亦不濟?


我不以為然。


這種想法作為評價一般哲學學生寫的文章的準則,的確管用。試想一下,教授要批改三十篇文筆很差的文章,這樣還不抓狂?作為學生應該要好好體諒,同時亦要好好裝備自己的語文能力(據說這是讀文科唯一的功用)。在現今學報文章主導的學術界,要有人刊登你的文章,文筆更加是重要因素。


無論如何,表達清晰是首要的學習目標與能力。但如果一概而論,「如果文筆差,思想亦不濟」的想法便大有問題。


多數人都認同一些名家的原著十分難懂、用語艱澀、表達含糊,例如康德、尼采、海德格等人的著作,之間當然有程度之分。但當中的思想是否就很不濟?

                                               

有一些人認為的確如此。


對於「很多人卻去埋首分析其哲學」的特別解釋


這些認為「表達得不好」普遍等同「思考得不好」的人,很快便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這些名家竟然有莫大名氣,而且有一大堆後學要埋頭研究其思想」。對於這個現象,他們便要提出了一些解釋。


這些解釋當然不是「這些名家的思想的確有深度」之流,其核心仍是「語言缺憾等同思考缺憾」:「這些名家大概只是胡言亂語,隨便寫些東西發表來騙稿費」、「本來這些著作只是隨便寫下,只是後人硬要從中構作一些理論出來」…等等。


但是,竟然這些名家的胡言亂語,不被大多數學者懷疑的情況下,被認真看待成有思想見識的理論見解數十年至二百多年,這個實在是哲學界天大的集團操縱陰謀!現在唯一可以做的便是,設法將這消息公諸於世,而以後還要從事哲學的便應該快去找神父告解。


期待有一些更好的解釋,例如是實在太多太多哲學家要寫文開飯。


當然,我與很多人一樣,都傾向認為那些名家的確是有真才實學,而不是隨便一個胡言亂語的人就可以比擬的。對於「有人提出這些特別解釋」的現象的解釋是「只是他們自己看不懂而不願接受這個事實而已」… 總之大家另行解釋罷了。


「壞文筆,好哲學」如何可能?


為何康德、尼采、海德格等人的著作如此難理解、以日常語言作準,文筆如此差呢?


一種不錯的解釋是,這些人要做的工作是推翻前人的哲學系統和一些根深柢固的預設,只用日常語言的語詞與表達方式是不足夠的。首先哲學討論本身需要一些理論語言的構造,例如「廣延」、「實體」、「感覺與料」等等,因為日常語言不足以應付這些概念所承載的討論,雖然以日常語言解釋這些理論用語仍然是可行的。


然後,你要放棄這些理論語詞,因為你要放棄它們背後所預設的哲學立場,那你又要構造一些與前人用語完全不同的概念。既使是一個有跟進過往理論發展的人,第一次看你的革命性理論,亦會感到難理解,如果他還覺得可理解的話,因為他過往所熟悉的概念現在給你統統要拋棄了。不難理解,這些革命性理論與日常語言的距離肯定又遠了。解釋它們的時候,不單要用日常語言,而亦要用到以往的理論用語來解釋新的與舊的種種差異。談完差異還不等於談完了。


這樣就不難理解,康德、尼采、海德格等顛覆以往、革命性的著作為何如此難懂、用語艱澀、表達含糊,以日常語言作準,文筆如此差了。


以上種種的涵意


以上談過的合起來有一些有趣的涵意。


你要在學術界發展,離不開在權威學報發表文章。學術界的學報,有權威的都會設一些同儕評審制度。如果你是康德、尼采與海德格,要發表一篇顛覆以往、革命性的理論,有多大機會會通過評審就可想而知了。


(據聞海德格的《存在與時間》在現象學年報刊出前,編輯胡塞爾都沒有看過,多幸運…)


所以,間中也有人說,現在學術界再不會看見這些革命性的大師了。


補充:我不是要為所有寫得一團糟的哲學辯護,而只是反對「一竹篙打一船人」而已。我認同有學棍存在是真的,或見這裡較新的例子。


Sunday, February 17, 2013

語意之刺\陳以森

一、前言
我們可以同意,在一個語言社群之中,對於一個文字、語詞,成員之間共同享有大致上相同的使用規則。比方說,以「書」這個字為例。在我們的語言社群之中,我們對於「書」這個字有大致相同的使用規則。例如,我們都會認為,三百張紙、上面寫滿文字,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同時我們也都不會認為,三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這是因為我們使用規則明確的定義了三百張紙釘在一起是書,也明確規定了三張紙釘在一起不是書。

然而,語詞、文字的使用規則時常有許多開放性的空間。也就是說,文字的使用規則時常有灰色地帶。我們都會同意三百張紙釘在一起是書,三張紙釘在一起不是書,但是如果我們今天考慮的是三十張紙釘在一起呢?這個時候我們會認為,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好像是書,又好像不是書。也就是說,在這個時候,我們會認為,稱呼三十張紙釘在一起是書,或者稱呼它不是書,都可以。不管我們是否稱呼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不是書,這都不會影響我們對於「書」這個字的使用規則。這是因為我們使用規則並沒有明確規定三十張紙釘在一起是不是書,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剛好位於使用規則的邊緣地帶。我們稱三百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的「典型案例」,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的「邊緣案例」。

二、論證
語意之刺的目的是在於論證法律爭議不是文字爭議。首先,我們假設法律爭議是文字爭議。我們回到性侵害的案例。假設我國法律規定性侵害罪是「違反個人意願進行性行為」(稱做「個人意願條款」)。檢察官跟律師在爭議這個條款之中所謂的「個人」是什麼意思。檢察官認為小孩的理性能力尚未成熟,因此就算小孩不表示反對進行性行為,任何人也不該與小孩進行性行為。律師則認為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也及於小孩,因此只要不違反意願,任何人也都可以跟小孩進行性行為。現在我們考慮一下,在法庭之中,檢察官跟辯護律師在進行爭議的時候,他們到底在爭議什麼。

可能情況1:在我們的語言社群之中,我們每個人之間對於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沒有相同的使用規則。但是,如此一來,檢察官跟律師之間根本是使用不同的概念。檢察官所謂的「個人」不包含小孩,而律師所謂的「個人」則有包含小孩。他們兩人之間使用的是不同的概念,雖然他們各自的概念具備相同的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官跟律師只是在各說各話而已,他們之間實際上沒有爭議。

可能情況2:在我們的語言社群之中,我們對於「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有相同的使用規則。但是,既然有相同的使用規則,那麼檢察官跟律師只要去調查一下我們這個社會的語言規則(例如,查字典)就可以解決法律爭議了,他們之間到底有什麼好吵的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兩種可能情況。

可能情況2.1:如果我們只需透過查字典就可以解決法律爭議,那法律人之間根本沒什麼好吵的。但是實際上他們時常吵來吵去,因此我們推測,他們之間根本是假裝有爭議。

可能情況2.2:我們實際上對於「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有相同的使用規則,但是小孩是該條款中的「個人」一詞的邊緣案例。也就是說,不管小孩是否包含於該法的「個人」一詞,這都不會影響該法對於性侵害罪的法律定義。然而實際上,法律人在爭議的時候都宣稱自己對於法律概念的解釋是位於法律的典型意義。所有的法律人都認為自己對於法律概念的解釋是符合該法律的真正立法精神。這表示法律人之間的爭議並不是在爭議邊緣案例。

我們可以把上述的論證整理成下圖:



由圖表可知,如果法律爭議是文字爭議,那麼結果只有三種可能:一、法律爭議其實是各說各話。二、法律人之間的爭議其實不是真正的爭議,他們是假裝有爭議。三、法律爭議只是邊緣案例的爭議。然而不管是哪一個結果,直覺上我們都不會認為這三種結果是對法律爭議的恰當說明。所以唯一合理的結論是,法律爭議其實不是文字爭議。

Tuesday, February 12, 2013

20121208 自由意志與動物權利 - 哲學大逃殺

(1) 界定「理性」

Una 如何定義「理性」跟理性的界線(人在哪些條件下算是理性)?
小豪 一般使用「理性」似乎是認為只要判斷是「對的」就是理性的,但我認為「理性」只要能夠符合某些恰當(清楚)的思考過程就算是。
Una 他剛才舉了一個例子,即使一個人做出一個對旁人或就常理來看是不正常的行為,但其實只要這個人做的事情是他自己清晰思考過並認真下決定,即使旁人覺得突兀或違反常理,依然是理性的。
小豪 所以理性有兩種意思:其中一種是,是否有經過清晰思考和決策;另一種是就客觀上來看是否合乎常理。
威瑪 可以說理性就是「有充足理由做符合目的的手段」就是理性嗎?如果是的話,那就跟別人從外觀上的判斷與理性無關。
柔心 即使當事人自己思考充分,但當事人事實上沒有真正掌握(多數人其實都可以掌握的)充分資訊,這時候旁人依然可以判斷當事人不理性。
角鋼 現在會覺得有兩種對「理性」的看法是因為中文的缺乏。第一種說法在討論的是哲學上關心的「reason」,但另外一種其實只是一種修辭而已。


(2) 死是什麼?

阿嶽 「死」是什麼?死後會遇到什麼?既然我們不知道死亡是什麼,有什麼好理由嚮往生而避免死亡?
湘瑋 死基本上就是什麼都沒了,所以基本上不會有「死後遇到什麼」的問題。並且,既然死後不可能遇到任何事情,所以死與生之間無法比較。至於人為什麼會懼怕死亡,從生物性上來談,這就只是一種生物性的本能,而不是基於死後的狀態。但若這樣看,那就生與自己的理性判斷就無關了。
小多 提供一個例子是,對有些憂鬱症的人,相較於活著,死亡反而更容易接受。
小豪 基於我們無法觀察到死後的經驗,因此我們無法對死後有任何相關知識,因此無法討論,所以不是重要的議題。
老王 所以根據上述的說法,就只討論觀察得到的世界?
小豪 當然也可以根據現有的理由和一些邏輯規則來預測一些尚未觀察到的現象。
阿任 或許我們害怕死亡可能不是害怕死亡本身,而是害怕死亡過程的痛苦,那當死亡可以是無痛時,人對死亡的害怕還會有什麼理由?
湘瑋 如果有完全不會痛苦的死亡方法,我相信應該能夠提升自殺的意願。
柔心 從演化上來談,如果族群裡的個體會願意捨己為他,那這個族群的存活率就會變高,因此仍然可以從生物性的角度解釋自我犧牲的現象。
寧軒 死是未知的不表示死不值得害怕,由於死是未知的,因此我們總是會害怕不好的事情可能發生,因此會對未知的死亡恐懼。
胡胡 同意其實我們對死亡的恐懼仍可以根據已經的死亡過程中痛苦的恐懼,以及對未知的恐懼。
濁水溪 對未知的恐懼基本上是因為未知的未來「可能」會有不好的後果,所以我們事實上是害怕那個「可能」的不好後果。
Una 還有一些對死亡的恐懼是基於已知某些活著的時候已享受過的快樂將會失去。
湘瑋 其中一種不要死亡的理由是基於「生命的意義」,但這些意見其實是主觀的,都難以達成一致的共識。


(3) 生命的意義

小太陽 生命意義在於追求滿足欲望或是人類種族發展或其它?
小灰 我想,不是人類種族發展。其實個人的生命意義應該就是追求個人的發展,所以是滿足欲望。
小太陽 可是確實有些文化追求人類種族發展勝於個人欲望滿足。
Kris 但文化在鼓勵捨己為人時,是在談他人的生命意義,還是為了某些目的而鼓勵?
小太陽 我想應該是為了社會發展。
小灰 問題是「人類」本身不會發展,總是要每一個個人都能充分發展,才能達成人類的族群發展。
小太陽 但是如果每一個個人都只按自己的意願追求自己的發展,社會的需求(每個人的共同發展)就不見得會被滿足。
小豪 即使是你為了社會發展而做自己不見得喜歡的事,這仍然是出於你的自願,按自己的欲望而行動。
小太陽 但那時候做的事情卻是違反自己的喜好。
Willy 小豪的意思應該是,在某些情況下人仍然會有一些超我的欲望,即使那可能會犧牲自我的欲望。
威瑪 有意義的事是可以達成目標的事。想喝水時去沙漠沒有意義,因為沙漠沒有水。既然如此,「人類」的目標無法由任何個人來決定,那任何個人要談追求人類的目標幾乎是沒有意義的。
阿宅 即使有些文化中的個人會為了滿足社會期許而犧牲自己,也只是因為自己有一些「滿足社會期許」的欲望(例如,不想要某些不滿足社會期許而會帶來的後果)。
小太陽 所以其實用「滿足欲望」好像不太好,而要改成「追求快樂」。


(4) 動物實驗的正當性

Willy 對實驗動物處置的正當性?(例如藥品、化妝品等產品的動物實驗,實驗過程中對動物的處置是否需要正當性?)
阿乳 在現存的環境裡,如果人類要生存下去就需要進行這些實驗,因此對我們而言是正當的;但對動物來說就不具正當性,因此這些實驗對那些動物沒有任何用處。
Willy 但這樣依然不能解決我們究竟在道德上能不能被許可的問題。
阿乳 當然是不被道德允許的,但有時候卻是不得已而為之的。
小多 據瞭解,若要做生髮水的實驗,通常需要對動物進行基因改造,又多了一道非自然的手續。
俊佑 所以似乎現在的問題是人類發展的價值和動物發展的價值該如何比較?能不能比較?
老王 沒有正當性可言(因為這就是不正當的),我們的世界就是弱肉強食的世界,就像你不會問獅子有沒有吃兔子的正當性。所以剩下的問題只有是否具有必要性。畢竟我們就是在欺負動物嘛!
阿任 如果阿乳說人的價值和動物的價值是同等重要,那沒理由只能拿動物做實驗而不拿人做實驗。而我們之所以只拿動物做實驗,正是因為人對我們的價值更重要。
湘瑋 如果用猴子做實驗可以拯救無數人,那實在很難抗拒那種吸引力,但若只是化妝品或生髮水,實在沒什麼重要性吧!


(5) 哲學理論與證據

小豪 現實世界中,我們實在很難根據觀察和理論預測未來的現象,那哲學家為何仍要堅持舊有的決定論?如果科學就是要根據觀察與理論預測間的結果來修正或推翻舊有理論,那哲學為什麼不?
柔心 如果要推翻舊理論,那就是要找到確實的反例,但基於我們找不到決定論的反例,所以無法推翻它。
Kris 所謂「哲學家堅持決定論」的意思是「哲學家堅持討論決定論」還是「哲學家堅持相信決定論」?(小豪:後者)哲學家對決定論是否為真有分歧的意見;但即使沒有人能確定決定論,我們依然可以討論「如果它為真,會有什麼後果」?
柔心 科學理論並非總是根據觀察到的反例來修正和推翻舊理論,而是根據理論的「實用性」、「經濟性」……等價值來選擇和建構理論。(Quine and Carnap)
小豪 如果決定論並不實用、甚至有些量子理論和決定論衝突,為什麼還是要堅持因果間的關係?
柔心 因為從來沒有任何資訊可以推翻決定論的理論。
Una 決定論是否實用當然現階段不見得能夠知道,既然實用性仍是未知道,所以我們仍然可以研究。
角鋼 也是有科幻小說將決定論描述得非常實用,所以我們沒有好證據相信決定論並不實用。


(6) 他心知識

湘瑋 如何確定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有意識?
俊佑 問這個問題之前似乎必須先確定自己是人,並相信自己有意識,那如果相信他人是「人」,那他人當然有意識;但若相信他人沒有意識,難道是認為他人都不是人?
湘瑋 問題在於我們相信他人有意識的「證據」在哪裡?
Kris 某些哲學家與科學家習慣性地把意識對應到一組功能或生理狀態,但對湘瑋這類人而言,意識通常是被對應該一組主觀上的經驗內容。後前者難以發現後者,所以仍會產生許多困難。
俊佑 所以我自己如果無法感受到他人的主觀經驗內容,就無法確認他人的意識是否存在,那基本上這個問題似乎就無法討論。
湘瑋 我相信就實用性上來說,有功能性的證據就夠了。但若無法解決主觀性意識的問題,依然很disturbing。
小太陽 還是有許多功能性的表現依賴在主觀性意識上面(例如顏色經驗)。
寧軒 主觀性的意識除了有語言或文化差異之外,還會受生理因素影響。
俊佑 既然我們對主體性意識無法達成意識,那是否我們能夠接受功能性的意識是可以被客觀討論的,並透過功能性意識來至少部分掌握意識?


(7) 阻止他人自殺的權利

角鋼 一個人有權利阻止他人自殺嗎?國家或政府呢?如果道德侵害個人的自由意志,那這樣的道德應被服從嗎?
Kris 先討論有沒有任何人或組織有權利阻止個人自殺?
小豪 若國家或政府要阻止人自殺,那僅僅只是根據社會上存在的規範,而不是具有規範性的。
Una 因為自殺也是殺人,所以自殺在法律上(社會規範中)是不被允許的。
小豪 政府當然不能只是按社會規範行動,而是要考慮個人的福祉。因此政府其實沒有阻止他人自殺的正當性。
小太陽 現在可能不那麼嚴重,但若人口相當稀少,那每一個人的勞動力就都彌足珍貴,那時候自殺就可以被禁止。
Willy 但一個人有權利毀掉整個社會對自己的投資嗎?
湘瑋 但社會在一個人身上的投資也不是個人願意接受的啊!
小多 我想政府應該會根據社會的利益考量是否要禁止人民自殺。
阿任 站在康德的觀點,不能把人的生命僅僅視為工具,所以不能將生命看成解決痛苦的手段。
Cindy 雖然人沒有權利阻止他人自殺,但人仍然會覺得自己有義務拯救他人的受害(基於某些關於助人的道德義務)。
小豪 但若自己每次自殺時大家都來阻止自己自殺,那這個人還算有自殺的「權利」嗎?
湘瑋 大家都會想要阻止自殺是因為我們都偷偷預設了想要自殺的人往往是沒想清處。


(8) 語言能力與思考能力

晏翔 如果人類沒有語言,人是否能夠思考?
大腦 我想可以。人類一開始畢竟也是沒有語言的,那就必須先開始思考,然後才能思考如何表達,然後才能開始使用語言表達自己的思考。
Cindy 教育心理學有個例子是,有人在人類文明外出生並成長,然後在語言學習階段後才被發現,他將不能再習得任何語言,同時也無法習得任何與人類文明相關的概念。因此人即使可以在缺乏語言的條件下思考,但卻無法進行許多抽象或高階思考。
小豪 當然還是可以思考,但一旦開始使用語言思考後,思考與語言就分不開,所以不同的語言族群會有看似不同的思考方式。
角鋼 現在的討論都把語言當成是思考的工具,但其實許多思考必須依賴在語言的性質上才能出現。
阿任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那沒有語言能力的生物(狗、貓)是否能夠思考?我傾向於相信沒有語言能力的生物不能思考,只是根據生理性的欲望刺激並做出反應。
Willy 能不能說具有自我意識的動物其實就能夠思考?畢竟這種能力就能區分自我和他者的概念。
柔心 有許多實驗顯示出動物能夠表現出合作、制度、或公平的現象,這類生物很難想像他們沒有思考能力。
阿任 同意這類高等生物都有思考能力。
胡胡 所以現在像是要先確定什麼是「思考」?
Kris 其實現在就「什麼算是有語言能力」以及「什麼算是思考」都是模糊的。
Una 很多動物其實都有社會組織,若無思考能力要如何組織社會?
湘瑋 不但如此,很多動物固然沒有像人類語言一樣複雜的溝通迮法,但仍然有「有模式可循」的溝通方式。
老王 甚至有些簡單的動物如昆蟲也有化學溝通的方式。
Cindy 我們當然可以從各種跡象上發現許多動物都有溝通方式和合作模式……等等。但究竟要用什麼判準來區分思考能力與語言能力的程度?

20120929 人妻哲學實驗室 - 哲學大逃殺

(1) 哲學的普遍性

Jason 哲學理論是否需和科學理論一樣追求普遍性?
小小宏 追求普遍性就是要盡量讓理論的適用範圍擴大。我認為哲學家比科學家會更迫切地追求普遍性。科學家在理論的使用上會因為實用脈絡不同而有理論選擇的彈性;相較之下,(如)理論物理學家會希望找到一條能被普遍適用的理論。哲學家在討論上的角色更接近理論物理學家,是在追求普遍性。
Jason OK!
阿翰 我想確認一下,哲學家固然和科學家一樣都追求普遍性,但哲學家是否在程度上更要求普遍性?
小小宏 我想哲學家和理論物理學家追求普遍性的程度是差不多的,但在更實用脈絡的領域裡就會更重視理論使用的方便。
阿翰 所以追求普遍性會跟追求實用性衝突?
小小宏 確實有這種可能。


(2) 不自殺的理由

拿鐵 如果你是菁英高中的老師,有一個聰明的學生非基於感情(無關任何情緒)的理由想要自殺,你必須阻止他,可以提供什麼不自殺的理由?
明潔 雖然題目限制我一定要阻止學生,但我認為人本來就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因此「必須阻止他」的問題其實不存在。但若一定要阻止他,我會說「如果你死的話,你就不會知道不自殺的理由是什麼了!」
拿鐵 學生問:「我要活到多久才能知道這個理由?」
Kris 老師答:「想知道齁!」
艾利 我認為「無關於任何情緒的理由」太概括了,可能會使所有理由都不能不跟情緒有關。
拿鐵 學生可能只是因為找不到不自殺的理由。
艾利 可是他也沒有自殺的理由啊!
區長 他可以出於一個理性的選擇,例如他只喜歡吃雞肉,但世上不再有雞肉了。
艾利 或許所謂「找不到不自殺的理由」指的是「想不到任何可以繼續活著的理由」。
Juno 找不到不自殺的理由只是現在找不到,不是永遠找不到。
阿翰 為什麼找不到做A的理由,就一定要避免做A?
威瑪 未來發明一種可以無痛瞬間切除盲腸的技術,因為盲腸沒有功能,那要切還是不切?當然要啊!
小小宏 要在世界上找到一件「做與不做沒有差別」的事情恐怕不可能,因此這種思想實驗的情境設計不太合理。


(3) HIV篩檢同意書

小小宏 住院病患的HIV篩檢是否應取得病患同意?
包子 開始時我認為不必徵求同意,但必須告知。因為要保護其他工作人員和病患的安全。但後來得知其實現實制度是必須徵求同意的,因為如果醫院工作人員都有照工作流程走的話,其實沒有感染的風險。
小小宏 最近遇過一個病患有史蒂芬強森症候,群症狀會包括出血,當初不知道病患有HIV,因此工作人員其實已經長期曝露在風險之中。雖然按照正常程序可以避免風險,但大部分的時候都不會要求全副防護。
冠宇 給醫護人員的訓練應該是要求他們在面對任何病患時都應該以同樣的防護程度進行檢查。畢竟如果僅照篩檢結果來決定防護程度時,可能會有潛伏期或偽陰性等篩不出來的情況,也可能雖然沒有某些感染疾病,但有其它感染疾病,此時反而會製造更多風險。
區長 還是應該取得同意,而當病患不同意時,由於醫護人員無法確認風險,因此此時的防護成本應由病患自負;反過來如果病患同意,但醫護人員自己擔心風險時,防護成本則應由院方擔負。
Juno 我只是想補充,未來的趨勢會讓醫護人員的檢查行為不像過去一樣親切,而會透過種種防護措施,希望大家要體諒。
小小宏 剛剛的討論多半是用比例原則來衡量應做的事,但我認為人權應是優先的,用天秤來衡量會讓我反感。另外,雖然安全防護做好確實可以有效益,但犧牲的卻是醫病關係,兩者要如何權衡依然是一個困難。
冠宇 由於愛滋病的感染途徑相當受到限制,因此在大部分的檢查過程中其實沒有防護的必要,那麼在成本的增加上應該還是相當有限。


(4) 人享有權利的理由

區長 人有什麼理由享有人權?(可以延伸的問題是:為什麼動物沒有?)
那個同學 我找不到普遍的方法證明人應有人權。我只能想到的是,因為普遍地每個人都會想要有基本的權利,所以人和人之間訂定互動規範時,就會把人權訂進去。
艾利 天賦人權的主張並不是根據事實來證立的,而是把它當成一個基本的假設,然後才能建立一套社會規範(如法律),其實這只是一個人造物、或假設,因此在哲學上就比較沒有立論的正當性。
區長 我原本的想問的是,憑什麼每一個人都可以享有人權?例如輿論經常認為罪犯其實不用有人權。我們如果可以找到一個證成的理由的話,就可以證成罪犯也有人權。
威瑪 反過來,我們也可以說因為人本來就沒有人權,因此罪犯也不必被懲罰。
那個同學 這讓我想到死刑的問題,例如當我們處死死刑犯時,是否其實也在殺人?
小竹
頌:這不是我
如果把人權視為權利,那罪犯若侵犯他人的人權,則自己的人權就算是被剝奪了,此時對罪犯的懲罰就不算侵犯罪犯的人權。


(5) 全身人造的人是人嗎?

嘉柔 全部換成人造器官的人算人還是機器人?
嫚嫚 「人」的定義不應只看外觀,人要看思想和感情表達……等等心靈現象。如果只看外表的話,可能只是斷了手臂就會喪失一些「人性」,這樣不太合理。但有些宗教可能會主張人必須有完整的肉體,但肉體其實只是心靈的載體,只要機器可以承載心靈,那機器身體依然可以是人。(有Ghost的就是人)
嘉柔 她似乎認為人和機器人可能沒有分別,那人和機器人就可以是平等的,也就不必遵守機器人三原則囉?
喜餅 剛剛談到靈魂或心靈功能,如果心靈的功能和現象主要來自大腦,那機器人的心靈功能或現象是預先設定好的嗎?
嘉柔 如果這個世界繼續少子化,所以我們開始製造機器人,直到有一天生物人類滅亡了,機器人依然可以傳承人類的文化囉?
Juno 所以這些機器人可以活上千萬年嗎?
阿翰 如果可以活上千萬年的話,就不算在各方面都與人類相同。
小小宏 我不同意,其實我們對人體的發展性沒有完全理解,說不定未來可以有技術無限延續肉體的存活。因此傳承還是可以存在。
RA 人跟機器人的分別其實並不明顯,如果一個人斷腿後接上馬腿,他就變人馬了嗎?
(Kris) (麻煩嘉柔決定一個機器人的版本)
嘉柔 我要的是現在跟我們差不多厲害(壽命也差不多、肉體強度也跟人差不多)的機器人,但未來能不能更厲害不確定,那我們應該賦與他們人性/人權嗎?
小竹 人類有一些重要的條件是機器人沒有的,例如生物遺傳的機制……等。
威瑪 剛開始的問題假設只要有心靈與自我意識的都是人,但若火星人有心靈與自我意識,但不算是人。
Juno 在剛剛的問題裡我們大致已經同意人權是彼此約定的,那現在我們要如何「賦與」機器人人權?
艾利 嘉柔一開始的想法能不能換個角度來看,如果今天真的是因為少子化而「必須」有機器人來傳承文化,那其實機器人製造只是「另一種」生產的機制而已,所以不會因為生產機制的差別而有差別。
行衍 原本的問題討論的是機器人會不會愈來愈像人,但其實反過來說還有另一個問題是,人在將來的生活會不會愈來愈像機器人?如果真正關心的問題是文化歷史的傳承,那在人與機器人間逐漸模糊的過程中,其實文化已經在傳承了。


(6) 鐵達尼號的救生倫理

明潔 為什麼鐵達尼號沉船時,男人要先讓婦女小孩先離開?這有沒有違反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有沒有歧視的疑慮?
司 人本來就有先天上的不平等,婦女小孩的身體本來就比較虛弱,如果不根據這些差異來建立一些差別待遇的原則和秩序,就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壞後果。這其實不是歧視,而只是人類存續的基本需求。這裡的生存並不是個人的生存欲,而是整個種族的延續需求。如果當初讓男人優先,或者沒有讓任何人可以優先,這反而會不平等。
明潔 所以意思是在災難下男人就比較沒有生存權?
司 因為這是特殊情況,所以必須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確實在這種緊急情況下男人沒有生存權,但這並不是不正義的。
嫚嫚 我想不必讓男人「喪失」生存權,純粹只是因為男人有更多存活的手段,所以當所有人的生存權相等的情況下,男人就有更多義務讓柔弱的人得到更多生存資源。
RA 有另一個解釋是,這裡的考慮其實跟利益最大化或生存率無關,而只是文化習慣而已。
喜餅 剛剛說因為女性是弱勢,所以女性應先被獲救。但假設救生艇在船頭,而船頭剛好的十個男生,船艉卻有一個女生,那是不是在這個情況下,船頭的十個男生還是必須等船艉的女生慢慢跑上船頭之後再讓她上船?畢竟那能精算出最有利的情況,必須有充分的知識,可是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沒有人有這種知識。
司 所以才會需要建立一套秩序,才不用讓人在緊急時算半天算不出結論。
小小宏 但一套既定的秩序常常會無法因應現實情況而能得到適用的答案。


(7) 土地正義經濟

司 土地開發跟土地正義要怎麼選擇?
艾利 單談土地開發和土地正義太廣泛,其實可以限縮在個案討論,例如文林苑的例子,如果多數人都決定要都更,是不是可以讓集體意志來凌駕個人意志?我認為不行。因為每一個個人的自由都應該被最大化地保障。但若集體意志真的不能凌駕個人意志的話,是不是所得稅就沒有正當性?
司 我的意見是,只要個人自由的行使並不影響他人的話,就不應該侵犯。
艾利 我國憲法有規定在四種情況下可以用法律限制個人權利,四個條件中包括「增進公共利益」,那是否意味著集體意志其實還是可以凌駕個人利益?
小小宏 我認為都更問題不能被等同於集體意志凌駕個人意志的問題。例如老舊有朽壞風險的建築要被都更,但有一樓住戶不同意,這時候仍強制執行都更就不能算是用集體意志來凌駕個人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