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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November 9, 2013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道德的結合,又如何?


先為下文的論旨簡單總結:無論同性戀合乎道德與否,同性戀者都有成婚的權利。[1]
                         
為何同性戀者不可以成婚?

不妨先透過以下粗疏的理路去回顧一下整場爭論的焦點。熟悉爭論的人或可跳過。

爭論的雙方都想得到「大自然的支持」。例如反對者會說同性婚姻是違反自然,因為正常人類與生俱來就只有兩種性別,男女的異性交合亦是人類有賴其而延續下去的自然本性,因此同性結合是違反自然的錯事。支持者會爭辯,姑且正常性別就只有兩種,性取向或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卻不止兩種,而大自然裡,其他物種亦從來不乏同性性傾向的例子。

不少人已經指出,即使自然的科學事實如何也好,道不道德的問題與自不自然的問題不同。自然的行為從來不表示是道德的行為,例如是常見於其他動物的吃嬰行為。於是我們將焦點放回同性婚姻道不道德的問題之上。

反對者會說如果我們容許同性婚姻,男女夫婦的家庭倫理便會淪亡,社會的價值便會失守。即使不管當中的滑坡(slippery slope),例如是為何容許同性婚姻會帶來這些看似駭人的後果的大問題,支持者亦可以說,這些傳統的價值本身的道德地位就存在問號。如果我們傳統的家庭倫理不容許某些真心相愛的人成婚,不就反映這些舊有的價值有問題嗎?不就表示我們應該要屏棄這些「吃人的禮教」嗎?正如在某些社會,傳統的倫理價值不容許女生接受教育,即使社會有足夠資源也好。難道那些反對者可以以維護傳統價值為由,阻止男女平權嗎?

讓我加給反對者一個辯解。男女平權不能夠阻止,是因為女生的確有如此的權利去擁有與男生一樣的學習機會。不能夠阻止同性婚姻平權,卻預先假設了同性戀者具有與異性戀者相同的成婚權利。這是丐題(begging the question)的責難。

即使假定這個辯解是正當的,反對者亦要負上一個論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即要證成為何他們有理由要為了維護男女婚姻的傳統價值,而不惜反對同姓婚姻。我不得不承認,我還沒有聽過一個有力的證成。

為何同性戀者可以成婚?

「相愛的人,就有成婚的權利」,我認為這個是支持者的基本主張。但如何解釋下去卻可以大有不同的理論。反對者其實會欣然同意這句說話,解釋下去卻是「相愛的一男一女,才有成婚的權利」。我在上面最後提出的問題是,為何只有異性戀可以成婚呢?如果沒有一個好的理由去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就不能夠如此地剝奪。正如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好理由去剝奪其他種族的人的權利,就不能夠剝奪一樣。

現在讓我們大膽假設,反對者竟然強而有力的證成了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行為!這又如何呢?是否表示「犯了」同性戀的人就不能夠成婚呢?我以下就要說:「不是!」

成婚的權利不能夠被剝奪,即使這成婚者是不道德的。換句話說,成婚的權利是相愛的人的基本權利,不論成婚者道德與否。

「基本權利」一詞或許會惹人猜疑。我用的意思只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及社會背景,等等。最少爭議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生存的權利(right to life)。生存的權利說我不可以隨意殺害你,即使為了其他人的福祉來奪去你的生命,都一律不容許,例如利用你的性命來進行病理學實驗或者解剖等。

一個不道德的人有沒有生存的權利?當然有。大概沒有人會反對,無論是甚麼類型的罪犯、性格如何差的人、行為如何卑劣的人,他們一律都有生存的權利。但如果某個人將要有效地殺害所有人、甚至所有生命,我們是否應該奪去他的生命呢?這當然是應該做的,但不表示他的生存權利就此消失了。恰當的說法是,我們逼不得已要侵害他的生存權利,為了保存其他所有的其他生命等等,而不得不犯禁。我們不能夠保存聖潔地殺一個人。

假如我們說他的生存權利就此消失了,這會是一個相當可疑的說法。例如是,由哪一刻起,他失去了生存權利呢?甚麼是導致這個權利消失的「開關掣」呢?是因為達到了某個程度的不道德嗎?怎樣可能界定呢?這些絕望的難題,就極可能擊倒一個權利理論。因此,如果我們說一個不道德的人就沒有生存的權利,就等同於無理地剝奪了某人的生存權利。

我認為不論正反方都會同意,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兩者不同意的只是同性戀應否同等地擁有。況且我暫時看不到有額外理由去反對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我要論證的是,即使同性戀是一項不道德的行為,他們的成婚權利亦不容剝奪。換句話說,即使同性戀是不道德,同性戀者仍然擁有成婚的權利。真是如此嗎?

如同生存的權利,無論是如何不道德的人,其基本權利亦是不容剝奪的。如同生存的權利,無論是甚麼類型的罪犯、性格如何差的人、行為如何卑劣的人,他們一律都有成婚權利。事實上,在不少地方,包括中國大陸、美國與香港,囚犯的成婚權利是不被剝奪的。同理,即使反對者出人意表的證成了同性戀的不道德,亦不表示他們可以免受道德責難地禁止同性婚姻,因為這些行為等同侵害別人的基本權利。

無論同性戀合乎道德與否,同性戀者都有成婚的權利,句號!


伸延閱讀:

哲學哲學雞蛋糕對於那些反對者實際上提供的論據有更多深入的討論:



[1] 這篇文章的策略可能令人想起一篇支持墮胎的著名文章,J. J. Thomson的 “A Defense of Abortion”,其論證策略是,即使胎兒是人,亦不表示墮胎是錯的。我不反對這篇文章是受到Thomson的啟發,但兩篇只有相當空泛的相似,內容完全是相互獨立的。因此,這裡將會出現的錯誤亦是完全歸咎於我。


Saturday, June 22, 2013

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小中取大原則與差異原則


前言:

 

這次的簡單哲學講座,榮幸地擔任了「無知之幕」的講師。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談,無知之幕,是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的發明的思考工具:原初境況,中很重要的一個情境。嚴格來說,我所要談論的,其實是原初境況(當然也因此會談無知之幕)。但是因為無知之幕聽起來比較吸引人,所以最後我的講課標題就變成了「無知之幕」。

然而在講完課之後,我們發現有些地方尚有未交代清楚之處。因此發本篇文章以做補充說明。(所以也因此,如果有人沒有來聽講座,最好先看過之前我所寫的文章,才不會看不懂本篇)

以下將分成兩個環節:

一:講課時所談的「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在John Rawls的文章中是使用什麼名詞做表達。答案是「小中取大原則」(maximin)。

二:「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跟「差異原則」有什麼差別。

 

問題一:「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與「小中取大原則」

 

要談John Rawls的理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為了要可以順利地跟大家簡單易懂地說明John Rawls的理論,其代價就是,所有John Rawls的專有名詞,都要盡可能地不用,或是至少讓初學者知道這個專有名詞的意義。

所以在那個時候,為了能保障學員學習到正確知識的權益,我們就發明出了一個詞:優化最差可能處境。

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指原初境況的人一個策略模式:原初境況的人會盡可能地讓社會上最弱勢的一群人的處境不要差。而且如果可能的話,就選擇一個會讓最差處境的人過最好的政治制度。

        我們設想一下,假設我們只有三個可能的社會可以選擇:

 
家安
智皓
頌竹
平均值
最差處境者
恐同國
-10
50
50
30
-10
雞蛋糕國
50
5
5
20
5
天線國
6
15
15
12
6

        在恐同國當中,因為大家都很害怕家安是同性戀,在路上會毆打家安,法律也不會有所處理,所以家安的處境就變地非常不好(-10)。相對於智皓跟頌竹,家安就是社會中的最差處境者。

        而在雞蛋糕國裡面,因為只有家安會賣雞蛋糕,所以家安的處境反過來就變很好(50)。但是智皓跟頌竹不會賣雞蛋糕,所以處境就相對悲慘(5),他們反過來變成社會中的最差處境者。但是相對於恐同國的家安是-10,智皓跟頌竹至少還有5,所以兩個國家的最差處境者當中,雞蛋糕國的最差處境者是比較沒那麼悲慘的。

        但是原初境況的人會選擇的仍然是天線國。因為考量到,天線國當中的最差處境者家安的處境是6,這比雞蛋糕國的最差處境者的處境還要好。雖然也不過好1,但是根據優化最差可能處境的策略,如果可以讓最差處境者的處境更好一點,原初境況的就願意做出改變,那怕是讓其他人的不平等增加,或是人民的總體福祉減少,都是可以接受的。

        有關於「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想必大家還有很多質疑:誰是John Rawls所說的最差處境者?還有為什麼原初境況的人會選擇「優化最差可能處境」?難道這不是一種偏見?這些問題,我可能要等到下一次寫文章的時候,再來好好談談。大家也可以先看之前的文章,會比較理解這個策略的理由跟細節。

回過頭來說,「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被簡單哲學講座發明出來的詞。在John Rawls的種種書籍與文章當中,所用到的詞是「小中取大原則」(maximin)。「小中取大原則」的意思跟「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相同的:盡可能地讓社會上最弱勢的一群人的處境不要差。而且如果可能的話,就選擇一個會讓最差處境的人過最好的政治制度。只是小中取大這個字很容易讓人誤會:是要讓最差處境的人變成反過來是最優勢的人?當然不是這個意思。為了能夠比較清楚解釋John Rawls的原初境況的策略,最後我們連續換了好幾個詞(像是「輸最少原則、極大化最差處境」等),最後才使用了「優化最差可能處境」來解釋。但是如果有人想要研究John Rawls的思想,請不要在網路搜尋「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否則你會幾乎查無所獲的。

 

        問題二:「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與「差異原則」

 

        在本次的簡單哲學講座當中,我原本談論的重點是原初境況。但是因為原初境況跟John Rawls的「正義二原則」也有點關係,所以我不小心也談了一下下「正義二原則」,結果悲劇就發生了:有些人不小心把「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與正義二原則當中的「差異原則」給搞混了。

        我們先來複習一下「正義二原則」的內容:

(一):自由原則:每一個人都擁有有一系列足夠、適切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每個人對這些自由權利的主張都不可被剝奪,並且這些自由權利相容於其他人的自由權利。

(二):社會與經濟地位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a):公平機會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爭取社會上的任何職位。(b):差異原則:這些不平等可以幫助最差處境的人獲利。

自由原則是最優先的。而公平機會原則先於差異原則。

        從這個地方來看,「差異原則」跟「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很像,因為兩者都要求幫助最弱勢者。但是細看一下還是會發現有那麼一點不同,例如:差異原則是關於社會與經濟制度的安排,而「優化最差可能處境」並沒有說是關於政治制度中的哪個面向的安排(反過來是說,「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考量的範圍遠比差異原則廣)。

        但是這些細節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一個原初境況中的人的選擇策略,而差異原則卻是被原初境況中的人的選擇策略實踐之後所產生的結論。

        回想一下原初境況的整個藍圖:擁有公平式正義的精神的公民們一起思考國家的制度→大家一起進入原初境況的假想情境來思考→公民得出了正義二原則!

        可以說,「優化最差可能處境」這樣一個策略是發生在「大家一起進入原初境況的假想情境來思考」這個環節當中,而差異原則則是因為「公民得出了正義二原則」而被原初境況的人認為是有價值的。這大概就是二者的差異。

Thursday, April 25, 2013

原初境況:以死刑為例(暫定版)


前言:

在有關於我寫的第一篇原初境況的介紹當中,我們知道原初境況這個概念可以幫助我們評判我們的社會制度是否是符合於擁有這種我們現在民主國家中所提倡的那種包含自由、平等精神的正義觀。

 

如果大家願意接受原初境況是一個好的使用工具,只是把原初境況這個概念拿來當成學術上的高雅裝飾品就太可惜了。我們可以把他們拿來思考我們國家中的種種制度。今天我則以死刑作為例子。

 

有關於用原初境況來討論死刑這件事情,我跟學長們也有討論辯論,最後才修出這篇文章。因為要思考的時候需要考慮的面相太多,一修再修,仍不確定自己正確,但因為不願意讓作業簿的提問者等太久,最後才發此文,但是也許之後還會再修正自己的觀點。

 

正題:

 

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我首先先把問題區分成兩個:

1.          原初境況的人有沒有可能在打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一個殺人犯或是死刑犯?

2.          原初境況的人會不會支持死刑?

 

當然,我們要回答完第一個問題,才會方便回答第二個。以下就先進入到問題一:

 

問題一:原初境況的人有沒有可能在打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一個殺人犯或是死刑犯?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容我先引領大家做一個奇怪的思考:原初境況中的我們會擔心自己其實是一隻動物嗎?

 

依據John Rawls的說法是不會。在原初境況當中我們知道我們不是動物,我們也不會擔心我們一打開無知之幕結果發現自己是被提去煮的佳餚。雖然我們在原初境況中不知道很多我們的個別性知識,但是不代表原初境況中的人會擔心自己其實是任何一種生物。

 

但是為什麼動物在原初境況的設想之外?因為原初境況的產生就是由一群想要公平合作的眾人所創造出來的,這些想要公平合作的人一起協定契約而因此彼此尊重,因此利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完成一個公平合作的契約的制定。絕大多數的動物沒有公平合作那麼複雜的概念,即便真的有粗略的公平的概念,恐怕也沒有複雜到可以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既然動物不可能這樣思考,他們就不可能參與這個公平合作的契約協定。因此動物也就不會有「進入原初境況」這種狀態,也就表示待在原初境況的人不需要擔心自己是動物。

 

我想我可以如此模擬情境:「我是一個待在原初境況的傢伙,我在思考動物保護法這個問題…假設我是一隻動物,我當然希望有動物保護法,不過,假設我是一隻動物,我怎麼可能會讓自己待在原初境況中地思考?這種思考對於一隻動物而言沒有意義…我想不管我是誰,我應該不會是一隻動物…」

 

但是,這裡把動物排除掉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動物不是人,而是因為動物不具有某些能力。也就是說,你要使用原初境況的條件是你必須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智性,還有一定程度的遵守公平合作制度的正義感,你才會有可能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也才會有辦法認同原初境況的人的推論結果。

 

註一:(如果哪天大家有發現科學有研究出某些動物,或是黑猩猩,也有跟人類類似的複雜道德概念,歡迎跟我說,我很有興趣)

 

註二:(提到遵守公平合作制度的正義感的時候,有件事情需要小小的釐清。大家可能會覺得,社會上又不是所有人都擁有正義感,那麼是不是不只是殺人犯,一大票人都進不了原初境況去討論?John Rawls所說的正義感,並不是我們一般所理解的那種「崇高無比的利他精神」,其實是一個不高的要求:只要你有能力遵守、服從、理解社會上的公平原則,並且你是由衷地贊成,而不是表面服從卻偷偷違反,就算是擁有正義感。所以,一個大男人主義者可不可以擁有正義感?可以,只要他願意、贊成當前的公平制度就可以了。至於他怎麼去評價性別,就不是被強迫要求的。當然,他的這種評價只限於日常,而不可以拿來當成修改整個社會制度的理由。)

 

既然我們認為動物沒有資格在原初境況中被考量,那麼窮凶極惡的殺人犯是否在原出境況中的人的考慮範圍之內?

 

殺人犯當中,有些人是應該義憤、一時衝動而殺人的,我們先假定,這種情況之下的殺人罪並不是大家所談論的「死刑犯」,也就是說,社會上多數人希望要被送上死刑台的,並不是這群人。

 

我們社會的支持死刑的人所希望處死的人,通常是預謀的殺人犯(而且是完全為了自己的利益的人);或者是不只是殺人,而且手段令人髮指的人。這些人正好擁有著很明顯的行為證明是:他們根本沒有跟我們公平合作的意願,而是只要一有機會就願意以剝奪他人的生命來換取自己的好處。

 

但是,我們也需要考慮,他們一時之間沒有不等於他們絕對沒有,或許他們只是生活在極度貧困或是價值觀嚴重被扭曲環境,導致無法激發出社會認同感的可憐人,如果我們給他們進行一定的社會教育他們也許可以擁有正義感,就像小孩子犯錯時還不知道自己做錯事情,但他們長大有同情心後很可能會後悔。

 

而因為原初境況排除了所有個人所擁有偶然狀態,這種情況之下,在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人,如果他們是因為這個緣故而不願意服從公平原則,而不是在擁有良好的環境之下仍不願服從正義原則,這些人並沒有辦法被排除在原初境況的考量之外。

 

原初境況中所希望推論出來的結果,就是每個人不要因為出生的社會階級、自然環境、天賦能力而擁有不平等的待遇跟資源分配,就算不得不有也要盡量避免。因為家庭環境而窮困潦倒的人,原初境況希望排除這種不幸的處境。同樣的,小時候因為沒有良好的教育環境、被納粹洗腦,因此而無法與其他公民和諧相處的人,也是一種偶然的不幸的處境。原初境況的理當擔心自己有可能會是這樣類型的殺人犯。

 

如果我們認為上述的說法是合理的情況之下,那麼,同樣的,有些人是因為身體的宿疾而做出很糟糕的事情,即便他們知道有事情是錯誤的,但是他們的腦神經卻不停地激發他們去做壞事,就像中了毒癮一樣。原初境況的人也會擔心自己是這樣的人。

 

但也許一些殺人犯實際上根本沒有上述的這種問題呢?這些人即使是處於正常的社會環境之中,還是擁有非常殘忍的性格,並且這根本不是被疾病影響之下而不由自主做出的舉動,而是深思熟慮之後所做出的惡行。這樣的人並不會跟我們一起進入到原初境況中思考,因為這種人打從一開始就不會相信這種思考的價值,他也不可能誠心誠意地參與公平合作的協議。於是,原初境況的人確實不會擔心自己會是這樣的殺人犯。

 

小結:

 

原初境況中的人會不會擔心自己有可能被判死刑?確實有可能。但是如果有人認為,因為原初境況人的人會為了避免自己落入最差處境,而絕對不會接受死刑,這又是一個太快的推論。原初境況的人並不會只擔心自己會是一個死刑犯,他也會擔心自己是無辜被殺害的被害人。死刑如果確實有可能讓治安變比較好,那麼原初境況的人也會基於這個面向而考量要不要有死刑。

 

問題二:原初境況的人會不會支持死刑?

 

死刑這個題材讓人十分值得三思的地方在於它本身在兩種面向上的討論都非常富有討論的價值,一種是務實面向上的,一種是價值面向上的。

 

在此,務實面向所指的是那些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可以去量化、計算的社會實然面命題,以死刑而言就是:死刑是否具有嚇阻力、誤判的機率有多高、關一個囚犯要付出多少社會成本、打一場死刑官司要花費多少經費等等。基本上這些務實性命題都會是原初境況的人所關心的,因為他們會希望自己的「基本財」(primary good,詳見於上一篇文章)越多越好,也就需要知道這些經濟、社會面向上的知識。

 

反映到我們的社會真實面貌來看,基本上絕大多數的公民都關心這兩件事情:死刑的嚇阻力與誤判率。正是因為這兩個議題就是關於基本財的面向,換句話說:是大家認為每個公民都會需要的資源,因此大家都會覺得這兩個面向不容忽視。

 

而價值面向所指的則是我們價值觀上認同與否的應然命題,以死刑而言就是:一個人罪大惡極是否就應該要被處死、公平正義的精神是否應該包含以牙還牙的精神等等。

 

價值觀的討論同樣也會是死刑的爭議點,甚至不比務實面的爭議要輕。然而,價值觀的論點的特色就在於:每個人擁有的價值觀通常都是不相同的。有的人認為,每一條生命都很珍貴,有的人一點也不這樣覺得。有的人覺得殺死殺人犯才可以使正義得到彰顯,有的人則根本不這麼覺得。

 

正是因為價值觀無法直接被衡量,而眾人的價值觀又是如此地嚴重分歧而無法在此達成共識,所以John Rawls根本也沒有打算讓原初境況的人做出任何價值觀上面的判斷,一個人在原初境況的時候就只關心基本財,也就是那些大家都認為是有用的資源。一個人在原初境況中沒有辦法有任何價值觀,或者是說,唯一有價值的事物就是基本財的這個現象,就是這樣子來的。

 

就此來看的話,原初境況的人最需要考量的兩件事情,就是死刑的嚇阻殺人率跟死刑的殺人率。

 

記住喔,是殺人率,不是誤判率喔。不管你今天判對還判錯,總之你就是殺人了。之前說了,原初境況會擔心的人也包含在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人,還有腦有精神疾病的人。除非你認為你殺的都是一些絕對沒有正義感的人,這些人不會被原初境況的人擔心。但是台灣的死刑目前很有可能也會殺那些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殺人犯,不只是因為有可能會誤判,社會的要求死刑的壓力也很可能把他們逼上死刑台。

 

也有一種理性的考量是,也許原初境況的人會擔心自己是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殺人犯,但是他當然也會擔心自己是一個弱小的無辜被殺者,既然兩邊都有人會死的情況,當然只好選擇救比較多或是比較弱勢的人。所以即便知道死刑有可能會殺到自己,原初境況的人也可能會無奈地選擇死刑。

 

如果依據死刑而言,兩方都有人要死,你怎麼個解法?首先我們知道的是,原初境況的人需要先有一套終極的正義原則,然後從這套正義原則中立定憲法,最後再依據憲法立定法律。

 

這邊我也就只好先假設原初境況的人是推論出正義二原則(同樣地,什麼是正義二原則,詳見於上一篇文章),然後我們從中制定出某個民主國家中擁有的憲法條文,保障人民的擁有平等而適切的的自由權。接下來我們就開始思考死刑了。

 

首先,原初境況的人會從賞罰的效力來思考死刑。原初境況的人不會去「評價」一個賞罰制度是否可以「伸張正義」,但是他會考量,這個賞罰制度在社會中運行時,會產生什麼樣的基本財分布。

 

假設其他的情況相同,每執行一次死刑(而且是殺到原初境況的人擔心的那種人),就可以救三個人被殺害,那麼死刑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而假設其他的情況相同,每執行三次死刑(而且是殺到原初境況的人擔心的那種人),才可以救一個人被殺害,那麼死刑就是需要被禁止的。

 

因為我已經說了,這是假設「其他情況相同」所做出來的判斷,其他情況再加進來的話我們也可能改變想法。接下來我要考量一些人命與經濟的衝突。假設每執行三次死刑,才可以救一個人被殺害,但是養太多的犯人,導致社會的上流階級需要被抽比較多的稅,這麼一來還需要禁止死刑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死刑剝奪的是生命,是人民的基本需求,而上流階級的損失的只是錢,假定正義二原則是原初境況的所接受的,他們就會把人的生命至於金錢之上,沒有人可以用生命換錢,再多都不可以。

 

以上,我都是在只考量基本財的面向上討論死刑的。所以我們要回過頭來思考一些很常出現在死刑的制度當中,卻得不到原初境況的人的考量的觀點。

 

所以我接下來要討論的就是應報論。應報論的觀點是這樣的:死刑的重點除了可以嚇阻壞人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伸張正義」。也就是說,當我們執行死刑的時候,不只是在乎之後可以防止多少人被殺。我們還在乎,死刑像社會表示對於受害當事人的關懷與婉惜,表達:「失去你的生命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而殺你的人必須為這件事情負責」。

 

在宣傳這個價值觀的時候,也許它會有一個作用:它表達了任何的公民的生命都是常重要的。這裡面包含了一種平等的觀點:不管你是什麼樣的身分、種族、性別,你的生命都是同等的重要。這個觀點或許可以增加社會中的正義感,於是我們可以更有效地落實正義二原則。但是這仍然是訴諸產生的後果,在乎的是大家的基本財。雖然原初境況的人願意考量這個不錯的後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應報論者都在乎這個後果。

 

有些應報論者的觀點認為,錯誤就是錯誤的,殺人的人就是應該要死,這跟增加社會正義感一點關係也沒有。這種時候,他們就真的不是訴諸於後果(基本財的增加)了。而如果應報論者是以這樣的方式去要求執行死刑,這個觀點也就完全不會被原初境況的人給採納。

 

結語:

 

因為數據的不足,我沒有辦法直接給出:「原初境況的人會怎麼贊成還是反對死刑」。原初境況的人確實需要給予他們足夠的社會資料,他們才可能對於現實的問題做出判斷,這就要仰賴社會科學的調查者了。

 

但是大家應該會發現,原初境況的思考,跟我們的思考方式還是有很多的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那些很重視某類價值觀的人來說(例如非後果論的應報論者)。

 

然而,似乎John Rawls的正義原則也是具有某種的價值觀的,至少我們可以說,當他在思考做正義的分配時,偏好。當原初境況的人在思考的時候,願意去考量弱勢者,希望讓他們其他有優勢的人擁有相同的處境,其中考量的對象甚至包含那些做壞事的弱者。但是很多人不太願意就這樣的讓步,特別是對於做壞事的弱者。

 

我們可以去嘗試修正原初境況的思考方式,讓做壞事的人都不在原初境況的考量之內。但是我認為,另外一個更好的觀點,反而是去思考:為什麼原初境況的我們也要關心那些因為生長環境而沒有正義感的人呢?如果大家可以同情地理解,這些人處在的環境的不幸,就跟那些貧窮人的不幸沒有不同的話,或許對於廢死團體的立場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