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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22, 2013

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小中取大原則與差異原則


前言:

 

這次的簡單哲學講座,榮幸地擔任了「無知之幕」的講師。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談,無知之幕,是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的發明的思考工具:原初境況,中很重要的一個情境。嚴格來說,我所要談論的,其實是原初境況(當然也因此會談無知之幕)。但是因為無知之幕聽起來比較吸引人,所以最後我的講課標題就變成了「無知之幕」。

然而在講完課之後,我們發現有些地方尚有未交代清楚之處。因此發本篇文章以做補充說明。(所以也因此,如果有人沒有來聽講座,最好先看過之前我所寫的文章,才不會看不懂本篇)

以下將分成兩個環節:

一:講課時所談的「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在John Rawls的文章中是使用什麼名詞做表達。答案是「小中取大原則」(maximin)

二:「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跟「差異原則」有什麼差別。

 

問題一:「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與「小中取大原則」

 

要談John Rawls的理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為了要可以順利地跟大家簡單易懂地說明John Rawls的理論,其代價就是,所有John Rawls的專有名詞,都要盡可能地不用,或是至少讓初學者知道這個專有名詞的意義。

所以在那個時候,為了能保障學員學習到正確知識的權益,我們就發明出了一個詞:優化最差可能處境。

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指原初境況的人一個策略模式:原初境況的人會盡可能地讓社會上最弱勢的一群人的處境不要差。而且如果可能的話,就選擇一個會讓最差處境的人過最好的政治制度。

        我們設想一下,假設我們只有三個可能的社會可以選擇:

 
家安
智皓
頌竹
平均值
最差處境者
恐同國
-10
50
50
30
-10
雞蛋糕國
50
5
5
20
5
天線國
6
15
15
12
6

        在恐同國當中,因為大家都很害怕家安是同性戀,在路上會毆打家安,法律也不會有所處理,所以家安的處境就變地非常不好(-10)。相對於智皓跟頌竹,家安就是社會中的最差處境者。

        而在雞蛋糕國裡面,因為只有家安會賣雞蛋糕,所以家安的處境反過來就變很好(50)。但是智皓跟頌竹不會賣雞蛋糕,所以處境就相對悲慘(5),他們反過來變成社會中的最差處境者。但是相對於恐同國的家安是-10,智皓跟頌竹至少還有5,所以兩個國家的最差處境者當中,雞蛋糕國的最差處境者是比較沒那麼悲慘的。

        但是原初境況的人會選擇的仍然是天線國。因為考量到,天線國當中的最差處境者家安的處境是6,這比雞蛋糕國的最差處境者的處境還要好。雖然也不過好1,但是根據優化最差可能處境的策略,如果可以讓最差處境者的處境更好一點,原初境況的就願意做出改變,那怕是讓其他人的不平等增加,或是人民的總體福祉減少,都是可以接受的。

        有關於「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想必大家還有很多質疑:誰是John Rawls所說的最差處境者?還有為什麼原初境況的人會選擇「優化最差可能處境」?難道這不是一種偏見?這些問題,我可能要等到下一次寫文章的時候,再來好好談談。大家也可以先看之前的文章,會比較理解這個策略的理由跟細節。

回過頭來說,「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被簡單哲學講座發明出來的詞。在John Rawls的種種書籍與文章當中,所用到的詞是「小中取大原則」(maximin)。「小中取大原則」的意思跟「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相同的:盡可能地讓社會上最弱勢的一群人的處境不要差。而且如果可能的話,就選擇一個會讓最差處境的人過最好的政治制度。只是小中取大這個字很容易讓人誤會:是要讓最差處境的人變成反過來是最優勢的人?當然不是這個意思。為了能夠比較清楚解釋John Rawls的原初境況的策略,最後我們連續換了好幾個詞(像是「輸最少原則、極大化最差處境」等),最後才使用了「優化最差可能處境」來解釋。但是如果有人想要研究John Rawls的思想,請不要在網路搜尋「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否則你會幾乎查無所獲的。

 

        問題二:「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與「差異原則」

 

        在本次的簡單哲學講座當中,我原本談論的重點是原初境況。但是因為原初境況跟John Rawls的「正義二原則」也有點關係,所以我不小心也談了一下下「正義二原則」,結果悲劇就發生了:有些人不小心把「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與正義二原則當中的「差異原則」給搞混了。

        我們先來複習一下「正義二原則」的內容:

():自由原則:每一個人都擁有有一系列足夠、適切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每個人對這些自由權利的主張都不可被剝奪,並且這些自由權利相容於其他人的自由權利。

():社會與經濟地位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a):公平機會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爭取社會上的任何職位。(b):差異原則:這些不平等可以幫助最差處境的人獲利。

自由原則是最優先的。而公平機會原則先於差異原則。

        從這個地方來看,「差異原則」跟「優化最差可能處境」很像,因為兩者都要求幫助最弱勢者。但是細看一下還是會發現有那麼一點不同,例如:差異原則是關於社會與經濟制度的安排,而「優化最差可能處境」並沒有說是關於政治制度中的哪個面向的安排(反過來是說,「優化最差可能處境」考量的範圍遠比差異原則廣)

        但是這些細節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優化最差可能處境」是一個原初境況中的人的選擇策略,而差異原則卻是被原初境況中的人的選擇策略實踐之後所產生的結論。

        回想一下原初境況的整個藍圖:擁有公平式正義的精神的公民們一起思考國家的制度大家一起進入原初境況的假想情境來思考公民得出了正義二原則!

        可以說,「優化最差可能處境」這樣一個策略是發生在「大家一起進入原初境況的假想情境來思考」這個環節當中,而差異原則則是因為「公民得出了正義二原則」而被原初境況的人認為是有價值的。這大概就是二者的差異。

Thursday, April 25, 2013

原初境況:以死刑為例(暫定版)


前言:

在有關於我寫的第一篇原初境況的介紹當中,我們知道原初境況這個概念可以幫助我們評判我們的社會制度是否是符合於擁有這種我們現在民主國家中所提倡的那種包含自由、平等精神的正義觀。

 

如果大家願意接受原初境況是一個好的使用工具,只是把原初境況這個概念拿來當成學術上的高雅裝飾品就太可惜了。我們可以把他們拿來思考我們國家中的種種制度。今天我則以死刑作為例子。

 

有關於用原初境況來討論死刑這件事情,我跟學長們也有討論辯論,最後才修出這篇文章。因為要思考的時候需要考慮的面相太多,一修再修,仍不確定自己正確,但因為不願意讓作業簿的提問者等太久,最後才發此文,但是也許之後還會再修正自己的觀點。

 

正題:

 

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我首先先把問題區分成兩個:

1.          原初境況的人有沒有可能在打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一個殺人犯或是死刑犯?

2.          原初境況的人會不會支持死刑?

 

當然,我們要回答完第一個問題,才會方便回答第二個。以下就先進入到問題一:

 

問題一:原初境況的人有沒有可能在打開無知之幕後發現自己是一個殺人犯或是死刑犯?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容我先引領大家做一個奇怪的思考:原初境況中的我們會擔心自己其實是一隻動物嗎?

 

依據John Rawls的說法是不會。在原初境況當中我們知道我們不是動物,我們也不會擔心我們一打開無知之幕結果發現自己是被提去煮的佳餚。雖然我們在原初境況中不知道很多我們的個別性知識,但是不代表原初境況中的人會擔心自己其實是任何一種生物。

 

但是為什麼動物在原初境況的設想之外?因為原初境況的產生就是由一群想要公平合作的眾人所創造出來的,這些想要公平合作的人一起協定契約而因此彼此尊重,因此利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完成一個公平合作的契約的制定。絕大多數的動物沒有公平合作那麼複雜的概念,即便真的有粗略的公平的概念,恐怕也沒有複雜到可以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既然動物不可能這樣思考,他們就不可能參與這個公平合作的契約協定。因此動物也就不會有「進入原初境況」這種狀態,也就表示待在原初境況的人不需要擔心自己是動物。

 

我想我可以如此模擬情境:「我是一個待在原初境況的傢伙,我在思考動物保護法這個問題假設我是一隻動物,我當然希望有動物保護法,不過,假設我是一隻動物,我怎麼可能會讓自己待在原初境況中地思考?這種思考對於一隻動物而言沒有意義我想不管我是誰,我應該不會是一隻動物

 

但是,這裡把動物排除掉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動物不是人,而是因為動物不具有某些能力。也就是說,你要使用原初境況的條件是你必須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智性,還有一定程度的遵守公平合作制度的正義感,你才會有可能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也才會有辦法認同原初境況的人的推論結果。

 

註一:(如果哪天大家有發現科學有研究出某些動物,或是黑猩猩,也有跟人類類似的複雜道德概念,歡迎跟我說,我很有興趣)

 

註二:(提到遵守公平合作制度的正義感的時候,有件事情需要小小的釐清。大家可能會覺得,社會上又不是所有人都擁有正義感,那麼是不是不只是殺人犯,一大票人都進不了原初境況去討論?John Rawls所說的正義感,並不是我們一般所理解的那種「崇高無比的利他精神」,其實是一個不高的要求:只要你有能力遵守、服從、理解社會上的公平原則,並且你是由衷地贊成,而不是表面服從卻偷偷違反,就算是擁有正義感。所以,一個大男人主義者可不可以擁有正義感?可以,只要他願意、贊成當前的公平制度就可以了。至於他怎麼去評價性別,就不是被強迫要求的。當然,他的這種評價只限於日常,而不可以拿來當成修改整個社會制度的理由。)

 

既然我們認為動物沒有資格在原初境況中被考量,那麼窮凶極惡的殺人犯是否在原出境況中的人的考慮範圍之內?

 

殺人犯當中,有些人是應該義憤、一時衝動而殺人的,我們先假定,這種情況之下的殺人罪並不是大家所談論的「死刑犯」,也就是說,社會上多數人希望要被送上死刑台的,並不是這群人。

 

我們社會的支持死刑的人所希望處死的人,通常是預謀的殺人犯(而且是完全為了自己的利益的人);或者是不只是殺人,而且手段令人髮指的人。這些人正好擁有著很明顯的行為證明是:他們根本沒有跟我們公平合作的意願,而是只要一有機會就願意以剝奪他人的生命來換取自己的好處。

 

但是,我們也需要考慮,他們一時之間沒有不等於他們絕對沒有,或許他們只是生活在極度貧困或是價值觀嚴重被扭曲環境,導致無法激發出社會認同感的可憐人,如果我們給他們進行一定的社會教育他們也許可以擁有正義感,就像小孩子犯錯時還不知道自己做錯事情,但他們長大有同情心後很可能會後悔。

 

而因為原初境況排除了所有個人所擁有偶然狀態,這種情況之下,在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人,如果他們是因為這個緣故而不願意服從公平原則,而不是在擁有良好的環境之下仍不願服從正義原則,這些人並沒有辦法被排除在原初境況的考量之外。

 

原初境況中所希望推論出來的結果,就是每個人不要因為出生的社會階級、自然環境、天賦能力而擁有不平等的待遇跟資源分配,就算不得不有也要盡量避免。因為家庭環境而窮困潦倒的人,原初境況希望排除這種不幸的處境。同樣的,小時候因為沒有良好的教育環境、被納粹洗腦,因此而無法與其他公民和諧相處的人,也是一種偶然的不幸的處境。原初境況的理當擔心自己有可能會是這樣類型的殺人犯。

 

如果我們認為上述的說法是合理的情況之下,那麼,同樣的,有些人是因為身體的宿疾而做出很糟糕的事情,即便他們知道有事情是錯誤的,但是他們的腦神經卻不停地激發他們去做壞事,就像中了毒癮一樣。原初境況的人也會擔心自己是這樣的人。

 

但也許一些殺人犯實際上根本沒有上述的這種問題呢?這些人即使是處於正常的社會環境之中,還是擁有非常殘忍的性格,並且這根本不是被疾病影響之下而不由自主做出的舉動,而是深思熟慮之後所做出的惡行。這樣的人並不會跟我們一起進入到原初境況中思考,因為這種人打從一開始就不會相信這種思考的價值,他也不可能誠心誠意地參與公平合作的協議。於是,原初境況的人確實不會擔心自己會是這樣的殺人犯。

 

小結:

 

原初境況中的人會不會擔心自己有可能被判死刑?確實有可能。但是如果有人認為,因為原初境況人的人會為了避免自己落入最差處境,而絕對不會接受死刑,這又是一個太快的推論。原初境況的人並不會只擔心自己會是一個死刑犯,他也會擔心自己是無辜被殺害的被害人。死刑如果確實有可能讓治安變比較好,那麼原初境況的人也會基於這個面向而考量要不要有死刑。

 

問題二:原初境況的人會不會支持死刑?

 

死刑這個題材讓人十分值得三思的地方在於它本身在兩種面向上的討論都非常富有討論的價值,一種是務實面向上的,一種是價值面向上的。

 

在此,務實面向所指的是那些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可以去量化、計算的社會實然面命題,以死刑而言就是:死刑是否具有嚇阻力、誤判的機率有多高、關一個囚犯要付出多少社會成本、打一場死刑官司要花費多少經費等等。基本上這些務實性命題都會是原初境況的人所關心的,因為他們會希望自己的「基本財」(primary good,詳見於上一篇文章)越多越好,也就需要知道這些經濟、社會面向上的知識。

 

反映到我們的社會真實面貌來看,基本上絕大多數的公民都關心這兩件事情:死刑的嚇阻力與誤判率。正是因為這兩個議題就是關於基本財的面向,換句話說:是大家認為每個公民都會需要的資源,因此大家都會覺得這兩個面向不容忽視。

 

而價值面向所指的則是我們價值觀上認同與否的應然命題,以死刑而言就是:一個人罪大惡極是否就應該要被處死、公平正義的精神是否應該包含以牙還牙的精神等等。

 

價值觀的討論同樣也會是死刑的爭議點,甚至不比務實面的爭議要輕。然而,價值觀的論點的特色就在於:每個人擁有的價值觀通常都是不相同的。有的人認為,每一條生命都很珍貴,有的人一點也不這樣覺得。有的人覺得殺死殺人犯才可以使正義得到彰顯,有的人則根本不這麼覺得。

 

正是因為價值觀無法直接被衡量,而眾人的價值觀又是如此地嚴重分歧而無法在此達成共識,所以John Rawls根本也沒有打算讓原初境況的人做出任何價值觀上面的判斷,一個人在原初境況的時候就只關心基本財,也就是那些大家都認為是有用的資源。一個人在原初境況中沒有辦法有任何價值觀,或者是說,唯一有價值的事物就是基本財的這個現象,就是這樣子來的。

 

就此來看的話,原初境況的人最需要考量的兩件事情,就是死刑的嚇阻殺人率跟死刑的殺人率。

 

記住喔,是殺人率,不是誤判率喔。不管你今天判對還判錯,總之你就是殺人了。之前說了,原初境況會擔心的人也包含在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人,還有腦有精神疾病的人。除非你認為你殺的都是一些絕對沒有正義感的人,這些人不會被原初境況的人擔心。但是台灣的死刑目前很有可能也會殺那些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殺人犯,不只是因為有可能會誤判,社會的要求死刑的壓力也很可能把他們逼上死刑台。

 

也有一種理性的考量是,也許原初境況的人會擔心自己是惡劣環境中長大、沒有被好好教養的殺人犯,但是他當然也會擔心自己是一個弱小的無辜被殺者,既然兩邊都有人會死的情況,當然只好選擇救比較多或是比較弱勢的人。所以即便知道死刑有可能會殺到自己,原初境況的人也可能會無奈地選擇死刑。

 

如果依據死刑而言,兩方都有人要死,你怎麼個解法?首先我們知道的是,原初境況的人需要先有一套終極的正義原則,然後從這套正義原則中立定憲法,最後再依據憲法立定法律。

 

這邊我也就只好先假設原初境況的人是推論出正義二原則(同樣地,什麼是正義二原則,詳見於上一篇文章),然後我們從中制定出某個民主國家中擁有的憲法條文,保障人民的擁有平等而適切的的自由權。接下來我們就開始思考死刑了。

 

首先,原初境況的人會從賞罰的效力來思考死刑。原初境況的人不會去「評價」一個賞罰制度是否可以「伸張正義」,但是他會考量,這個賞罰制度在社會中運行時,會產生什麼樣的基本財分布。

 

假設其他的情況相同,每執行一次死刑(而且是殺到原初境況的人擔心的那種人),就可以救三個人被殺害,那麼死刑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而假設其他的情況相同,每執行三次死刑(而且是殺到原初境況的人擔心的那種人),才可以救一個人被殺害,那麼死刑就是需要被禁止的。

 

因為我已經說了,這是假設「其他情況相同」所做出來的判斷,其他情況再加進來的話我們也可能改變想法。接下來我要考量一些人命與經濟的衝突。假設每執行三次死刑,才可以救一個人被殺害,但是養太多的犯人,導致社會的上流階級需要被抽比較多的稅,這麼一來還需要禁止死刑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死刑剝奪的是生命,是人民的基本需求,而上流階級的損失的只是錢,假定正義二原則是原初境況的所接受的,他們就會把人的生命至於金錢之上,沒有人可以用生命換錢,再多都不可以。

 

以上,我都是在只考量基本財的面向上討論死刑的。所以我們要回過頭來思考一些很常出現在死刑的制度當中,卻得不到原初境況的人的考量的觀點。

 

所以我接下來要討論的就是應報論。應報論的觀點是這樣的:死刑的重點除了可以嚇阻壞人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伸張正義」。也就是說,當我們執行死刑的時候,不只是在乎之後可以防止多少人被殺。我們還在乎,死刑像社會表示對於受害當事人的關懷與婉惜,表達:「失去你的生命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而殺你的人必須為這件事情負責」。

 

在宣傳這個價值觀的時候,也許它會有一個作用:它表達了任何的公民的生命都是常重要的。這裡面包含了一種平等的觀點:不管你是什麼樣的身分、種族、性別,你的生命都是同等的重要。這個觀點或許可以增加社會中的正義感,於是我們可以更有效地落實正義二原則。但是這仍然是訴諸產生的後果,在乎的是大家的基本財。雖然原初境況的人願意考量這個不錯的後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應報論者都在乎這個後果。

 

有些應報論者的觀點認為,錯誤就是錯誤的,殺人的人就是應該要死,這跟增加社會正義感一點關係也沒有。這種時候,他們就真的不是訴諸於後果(基本財的增加)了。而如果應報論者是以這樣的方式去要求執行死刑,這個觀點也就完全不會被原初境況的人給採納。

 

結語:

 

因為數據的不足,我沒有辦法直接給出:「原初境況的人會怎麼贊成還是反對死刑」。原初境況的人確實需要給予他們足夠的社會資料,他們才可能對於現實的問題做出判斷,這就要仰賴社會科學的調查者了。

 

但是大家應該會發現,原初境況的思考,跟我們的思考方式還是有很多的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那些很重視某類價值觀的人來說(例如非後果論的應報論者)

 

然而,似乎John Rawls的正義原則也是具有某種的價值觀的,至少我們可以說,當他在思考做正義的分配時,偏好。當原初境況的人在思考的時候,願意去考量弱勢者,希望讓他們其他有優勢的人擁有相同的處境,其中考量的對象甚至包含那些做壞事的弱者。但是很多人不太願意就這樣的讓步,特別是對於做壞事的弱者。

 

我們可以去嘗試修正原初境況的思考方式,讓做壞事的人都不在原初境況的考量之內。但是我認為,另外一個更好的觀點,反而是去思考:為什麼原初境況的我們也要關心那些因為生長環境而沒有正義感的人呢?如果大家可以同情地理解,這些人處在的環境的不幸,就跟那些貧窮人的不幸沒有不同的話,或許對於廢死團體的立場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吧。

Saturday, March 30, 2013

原初境況之介紹

前言:

The Original Position,也就是原初境況,常常被視為是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的成名武器,因為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大量地使用了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說明為什麼大家要接受他的正義二原則,而非效益主義。

之前跟Kris聊天的時候,我們就有發現有兩種政治哲學理論(相對其他政治哲學理論)比較常被網路上的大家使用,一個是效益主義,另外一個是John Rawls的原初境況。效益主義是因為簡單明瞭又很好上手,原初境況則是因為John Rawls本身的名氣所致。說起來很少人直接使用John Rawls的整個政治哲學架構,卻有很多人直接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但是John Rawls的理論是環環相扣的,如果要使用原初境況,就需要保證自己沒有誤讀John Rawls理論的基本架構,才不會誤用了原初境況這樣一個好用的思考工具。

所以本篇文章有三個目的:
一:簡介原初境況給想理解這個概念但不知道的人。
二:讓原本使用原初境況的人可重複確認自己是否使用正確。
三:讓想批評原初境況的人確認自己沒有打稻草人。
以下將簡單介紹原初境況的架構與相關背景。

一:原初境況是什麼:

原初境況是一個被假想出來的情況,在這個情況當中,所有要制定規矩的公民們都不知道自己與其他人的個別處境,也不知道自己的特殊價值觀。例如,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性別、種族、時空、能力,也不知道自己的興趣跟信仰。

所以我們說,原初境況中的公民被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所遮蔽,因為很多事情你在原初境況中你都不會知道。有些人在使用這兩個概念的時候很容易搞混,例如:「我們在無知之幕思考的時候…」,實際上,那個人要說的應該是「我們在原初境況思考的時候…」。無知之幕只是原初境況中的其中一個現象而已。

公民在原初境況中將會有很多資訊不知道,但是他們也會知道很多事情:他們知道許多普遍知識,例如:經濟活動的運作模式為何、人類的本性普遍為何。因為只知道「普遍性知識」而不知道「個別性知識」,公民只知道一些如何促進公眾利益的事情,但不會知道怎麼促進自己或是自家小團體的利益。

再來就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會被消除一些「人性」方面的考量,最主要的是:他們只關心自己的利益,而不會在乎對方的利益。這邊的重點是為了防止有些人在原初境況思考的時候基於忌妒而訂規矩,例如有人可能會設想自己可能是一個忌妒心很重的人,所以就盡可能不要訂出資源太不平均的資源分配,就算這樣的不平均分配使全體的資源都增加也不願,以免到時候如果自己分配地比較少就會忌妒對方拿太多,即使自己拿到的也很足夠了。

此外,有些人可能會好奇:如果我都不知道自己的價值觀,我要怎麼做選擇?John Rawls認為,雖然我們不知道自己的價值觀,但是我們會知道我們有想追求的事情,雖然原初境況中我們不知道那會是什麼。於是John Rawls就說,我們可以使用基本財(primary good)這樣的觀念來進行分配。基本財就是那些,不管是什麼價值觀的人都會想要多擁有一些的資源。例如錢或是某些比較普遍的權利。不管你想要當上NBA第一,還是庸庸碌碌過一生,你都需要錢,你也需要有一些自由權利,讓你可以做出這些人生上的重大選擇。最後,基本財當中沒有「快樂」,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因為John Rawls希望分配資源的時候,這些資源可以被大家客觀地觀察到的。快樂這樣的內心狀態很難清楚地被觀察到。我說:我很不快樂,但是其他人很難知道我是怎樣一個不快樂,又或是我有沒有說謊。不過,使用原初境況的人也不見得要同意這個說法就是。
 
在原初境況做完判斷後,公民就會從中選出一個制度並服從之。選完制度之後公民也不需要留在原初境況的設想當中,他們可以回去過自己的生活。
       
等等,那麼公民可以再回到原初境況中去思考嗎?可以。但是還有一個更重要的關鍵是:當公民在原初境況中思考制度時,他們的心態將被設定成:要是我們訂出制度之後,我們就會服從這個制度,所以訂完這個制度之後我們就回不去了,我們不會再重訂一次制度。(小整理:正常狀態:我們知道制度隨時可以改。原初境況:我們以為我們訂了就不會改。關於為什麼會這樣的設定,我在後半段將會提及。)


二:為什麼要有原初境況?

基本上,John Rawls之所以需要原初境況,這是因為他需要詮釋「互惠互利的公平合作模式」。John Rawls對於正義的認識是這樣的一種觀點:「公平的合作契約」。公平的合作契約就包含了三種精神:一:契約是因為眾人的同意而達成;二:合作中的眾人要公平地一同獲利;三:合作中,在思考如何獲利時需要理性思考。也許你一點也不同意,但這是John Rawls對於正義的認識。這也是為什麼John Rawls說他的原則只適用於有民主文化的民主國家,原因就是因為民主國家的公民會比較可能去接受他的正義觀點。

那麼,有這些精神就好了,為什麼還需要原初境況?這是因為,John Rawls希望那些跟他有相同正義觀的人可以接受他所提出的正義二原則
(A):自由原則:每一個人都擁有有一系列足夠、適切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每個人對這些自由權利的主張都不可被剝奪,並且這些自由權利相容於其他人的自由權利。
(B):社會與經濟地位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a):公平機會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爭取社會上的任何職位。(b):差異原則:這些不平等可以幫助最差處境的人獲利。
自由原則是最優先的。而公平機會原則先於差異原則。

John Rawls認為,如果你也接受這種公平合作的正義觀點,那麼你就會接受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來思考。而當你使用原初境況來思考的時候,你就會推論出正義二原則(John Rawls如此地希望啦,但事情當然沒那麼好康)。

我們可以如此圖解:擁有公平式正義的精神的公民們一起思考國家的制度→大家一起進入原初境況的假想情境來思考→公民得出了正義二原則!

不過同情地理解使用原初境況這個概念的人,他們真的希望推論出正義二原則嗎?其實不見得。所以在此,我將不介紹為什麼原初境況會得出正義二原則。

三:基本保障的概念

稍微理解John Rawls的政治哲學理論的人,都會知道,John Rawls不希望公民的資源完全平等,但也不希望公民的資源有很大的落差。最明顯地一點就是John Rawls的正義第一原則,希望保障一系列的基本自由權利,諸如參與政治、身體不被他人隨意傷害等。使用原初境況的人不一定接受那一系列的基本自由權利,但是通常會接受公民不應該落入到很糟糕的處境,否則就是觸犯了「人權」。

為什麼在原初境況中通常會做出如此的結論呢?在原初境況中,我們知道我們會有想要追求的事物,雖然是什麼我們不知道。於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就會開始設想,什麼情況讓他們可以去追求自己所要的?有些事情是必須要被保障的,例如擁有穩定的收入、不被人隨意傷害、有法律允許我們做我們想做的事情等等。我們會希望這些很基本的資源跟權利是存在的,因為這些資源是最重要的、關乎公民一生的。

現在我們設想一下,假設原初境況中的我們想出一個制度,這個制度中某些人肯定沒有以上的基本保障,那會發生什麼事情呢?首先,原初境況中的人不會知道自己是不是沒有那些基本保障的倒楣鬼,但他們知道他們有可能是。如果他們是的話,他們有辦法接受嗎?恐怕不行。如果不行的話,但是訂完制度後大家就要服從了,如果「成為這樣倒楣的人」根本是難以接受的,那麼當初就應該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於是原初境況中的公民拋棄這個制度,並想辦法讓制度是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需求,即使這可能讓整體的經濟下滑。

這樣的設定也是因為滿足了John Rawls所要求的兩個精神:公平與同意。制度應該是大家都同意的,並且是合乎公平精神下所接受的,而不是被用多數暴力屈服而同意的。

結語:


以上是關於原初境況的簡介。是的,只是簡介。更多的對於原初境況的攻防、細節,都寫在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跟「作為公平的正義,一次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下一篇我將討論大家有可能對於原初境況的疑問,並做出一些小範例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