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6, 2012

外遇的刻度

我國的刑法有通姦罪,用來懲罰外遇的人(和跟外遇的人搞在一起的人)。但外遇也不只在婚姻關係中會被譴責,即使在尚未進入婚姻關係前,伴侶間如果有一方出軌跟第三者發生性關係、或甚至只是情感上的出軌,也會被指責。無論是在法律上懲罰婚姻外遇的人(及其對象),或在日常生活中譴責交往關係中劈腿的人(及其對象),這種懲罰或譴責都是基於「在一對一的親密關係中與第三個人發生親密接觸(情感或性的接觸)」是一種道德錯誤的態度。這個態度是合理的嗎?外遇或劈腿在道德上究竟有什麼問題?(雖然外遇和劈腿分別是在婚內和婚外所做的事,同時法律也只對前者有做規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這兩種行為的評價往往是緊密切合的,因此本文以下有時只談婚姻,有時又只談愛情,但其實都是同一回事)

外遇或劈腿有錯的道德理由

民國八十九年,高雄地方法院的葉啟洲法官因審理幾宗貌合神離已久的婚姻關係中某方外遇的案子,而認為通姦罪的適用實有重大疑義,因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對通姦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立法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足以達成目的?手段是否滿足最小侵害原則?)做審查。聲請書對通姦罪的質疑當然是建立在合憲性的問題之上,但其實骨子裡在問的也是「外遇有錯的正當理由為何?」

  • 傷害

    最常見的說法,就是認為外遇的行為會傷害到一對一親密關係中的另一個人,由於我們都有道德理由避免傷害,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確實,傷害是我們主張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時最常使用的理由,同時也經常是最有力的一個理由,但即使如此,僅僅說一個行為會造成他人的傷害,仍不足以說明這個行為在道德上因此是錯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是個長相醜陋的人,當我上街散步時,看見我的人都會覺得很不舒服,不舒服當然是一種傷害,而我上街也當然是造成這種傷害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任何人如果在街上因為見到我而不舒服,都可以合理地主張是我上街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但在這個情況下,即使我上街事實上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也不構成我上街是一件道德上有錯的事。理由可能是:(1)即使我上街是導致這個傷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我上街仍不是該為此傷害負責的元素(而是對方上街);或(2)即使我上街是造成該傷害的應負責因素,由於要我不上街所侵犯的基本自由,比要別人忍受該傷害還要更嚴重,因此我上街造成的傷害並不是道德上的錯誤,而是對方有忍受我上街的道德義務;(3)這個傷害根本就只是假傷害;……。

    無論理由是什麼(上述三者之一,或任何組合,或還有其它),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宣稱一個行為會造成傷害不是證成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的充分條件,可能還需要證明傷害是真的、誰該為此傷害負責、以及這個傷害大到足以對該為此傷害負責的人施與道德義務……等。

  • 違反承諾

    如果外遇造成的傷害不足以證成外遇行為在道德上的錯誤,還有什麼理由?另一種也很常見的說法,則是主張婚姻與愛情是一種承諾,而外遇違反了這個承諾,基於人有道德上的義務實踐自己對他人所做的承諾,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這個道德主張比起傷害來得更充分,確實,只要一個承諾是在互做承諾的各方經過理性思考且沒有不當的壓力(例如脅迫)下知情同意地做成的,那麼一個行為若違反了該承諾,便確實就能充分地證成該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但要用「違反承諾」來指責外遇行為是道德上錯的,依然有一些待決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

    在葉啟洲法官所撰的釋憲聲請書裡,他問:「誠然,婚姻外之性行為,其違背婚姻契約上之忠實(貞操)義務之處甚明……而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亦有值懷疑」這句話可以說直指著問題的核心。

    在網路上搜尋「婚姻契約」這個關鍵字,可以找到不少內容上大同小異的範本,而其中總是會有一條規範夫妻間互付貞操與忠實的義務。但契約是立約人互相在知情並且同意的條件下自由定立的,其內容自然可以根據立約人的特殊需求而有差異,並無任何規範強制要求讓契約必須包括哪些內容,只要契約內規定的權利義務並無違法,就可以自由定立。然而在刑法中規定通姦罪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刑法的有效並不依賴在婚姻契約的立約人究竟定立了何種契約,即使婚約的內容不包括夫妻間互負貞操與忠實之義務,當有外遇情形發生時,婚姻關係人依然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提起訴訟。因此,刑法通姦罪的存在蘊涵了個人對自己的性行為自主權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成立(無論婚約內容是否涉及對個人性行為自主權的限制)而當然喪失(或至少被限制)。

    如果我們把契約放寬為承諾,則相同的問題也一併適用到沒有契約保障的非婚姻愛情關係當中。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愛情與婚姻一樣,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承諾(commitment)。有承諾就會有道德義務產生,因此違反承諾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有問題的。

    但問題是,僅僅宣稱愛情(婚姻)是一種承諾,並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內容?也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是否「必須」包含某個內容?當葉啟洲法官問道:「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時,他在問的其實就是,婚姻與愛情做為承諾,是否「必然」蘊涵了關係中的各方互相負有忠實與貞操之義務?如果愛情與婚姻在概念上並不蘊涵關係裡的各方互負有貞操與忠實之義務,那麼即使愛情是一種承諾,也不會必然蘊涵了「外遇是違反承諾的行為」,則外遇就不會因為違反承諾而在道德上是錯的。

愛與承諾

基於上述的討論,要弄清楚外遇究竟是否違反承諾因而有錯,以及外遇是否「當然地」違反承諾因而「當然地」有錯,就必須先釐清愛情與婚姻做為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愛情與婚姻都是人際關係的一種,先不論在不同的文化與社會脈絡下,婚姻締結的方式有可能會因為婚姻這種關係具有的特殊社會功能而有不同的方式,但至少在我們自己生活著的社會裡,婚姻與愛情關係的建立都是個人可以自由自主地決定的。並且,可以決定的不只是要不要建立起愛情關係,還包括要建立起一個怎樣的愛情關係。因此每對情侶的相處方式都有自己的特色,不同的情侶在意彼此的點也都不盡相同。

有些人在愛情關係裡尋找的是一個值得依靠的對象,有些人則希望尋找可以不斷為彼上的生活帶來新奇事物的對象,如果一定要說愛情關係有什麼共通點的話,我們大概只能說,每個人尋找的愛情關係,都是想要滿足自己理想中對親密關係的想像。因此,一個把相敬如賓視為是親密關係的理想的人,你儂我儂的相處模式就不會是他對愛情的要求;至於對一個將安享天倫樂視為親密關係理想的人,你也很難讓他接受一段充滿冒險與刺激的愛情生活。既然人人理想中的親密關係都各有特色,則人人在愛情中期望對方能夠許下的承諾自然也各有差異。

但是這樣的差異能夠擴及到哪些範圍內呢?想要過怎樣的生活、想要彼此如何互相對待、想要如何分配家務工作……等等,都是常見的內容,但想要保留和第三者建立親密(感情或性)關係的空間可以被包含在每個人對愛情的不同想像之中嗎?問得再更精確一點,如果一對情侶願意讓對方保留與第三者建立起親密關係的空間,這對情侶之間的關係、他們的承諾與羈絆還能算是「愛情」嗎?

有些人對愛情的態度非常嚴格,他們認為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為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基於這種對愛情和佔有慾的想法,這些人因此認為,如果有任何人宣稱自己正在實踐多角的親密關係,或宣稱自己願意實踐開放的親密關係,這種人要嘛並不是真心誠意地做此宣稱(也就是,他們其實並沒有那樣實踐,或者他們其實並不願意那樣實踐),要嘛就是對關係中的對象沒有真愛。

  • 劈腿的兩難

    對許多人來說,這種愛情和佔有慾之間的必然連結是件很浪漫的事,然而遺憾的是,這種想法會導致一些不合理的後果。

    首先,設想一對正在吵架的情侶,他們吵架的原因是其中一方背著另外一方出去偷吃。被劈腿的那位認為自己的情侶背叛了他們建立起愛情關係時對彼此所做的(性與感情之)忠誠承諾。在經歷一串激烈的爭吵之後,偷吃的那方誠心誠意地道歉認錯,並發誓不會再犯,而另一方也原諒對方這次的錯誤並相信兩人的真愛其實始終仍在,因此願意繼續兩人的關係。前述的劇情即使在日常生活當中並沒有真的相當常見,但至少也是多數人認為合情合理的一個橋段。情侶因為第三者而吵架,劈腿的一方倒歉,被劈腿的原諒,然後兩人重歸舊好。但這個合情合理的場景在上述那種愛情觀底下卻完全不可理解。

    根據上述那種愛情觀,一段真愛蘊涵了愛情中的雙方都只屬於彼此,而且都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彼此。因此,當一段真愛中的其中一方出軌時,只有兩種可能:要嘛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要嘛不是。

    如果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那麼出軌的人確實是違背了當初和被劈腿的那方建立起愛情關係時所做的承諾(只對他一人忠誠),但在這種情況底下,原諒和重歸舊好的選擇就變得不可理解。畢竟要求道歉是建立在對方真的有犯錯(違反承諾)的前提之上,而真的有犯錯便意味著對方與第三者之間有了「真愛」,但根據定義,真愛只能存在於兩個人之間,那麼即使對方真心誠意地為自己的錯誤道歉,原本的情侶之間已經不再有真愛了,這時候的復合僅僅是貌合神離而已,而不是真的舊愛仍在。

    如果要讓事後的復合變得合理,就需要雙方之間仍有真愛。但若雙方之間仍有真愛,那這意味著出軌的那方其實並沒有與第三者建立任何真正的親密關係,因此其實並未真正違反愛情的承諾,那麼一開始的吵架和道歉反而因此變得任性又無理。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相信真愛只能存在一對一對關係中,那我們將不可能同時相信有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愛上了第三者,並且相信這段愛情的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復合。因為根據上述對真愛的定義,當感情中的其中一方「真的」違反愛情的承諾時,就意味著原本的這段愛情關係已經不存在了;相反地,這段愛情關係若仍然存在著,那就意味著這段感情中並沒有任何一個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

如果我們要避開這個兩難,就只能放棄「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這個想法,一個人當然可以對不只一個人有真愛,也當然可以擁有不只一個人的真愛。然而我們一但放棄這個想法之後,其實就不再有任何好理由主張「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此,為了避免這個兩難,我們似乎只能接受以下的想法:即使一段愛情關係中的各方並不承諾對彼此的性與感情之忠誠,這依然可以是一段真正的愛情關係。這也就是承認了,愛情做為一種承諾,並不必然地包括「對彼此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則,外遇行為就不必然會因為違反承諾而是道德上錯的。只有當建立愛情關係的各方確實有向彼此做出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時,外遇才算是道德上錯的行為。

對外遇的道德評價

然而,即使我們已經儘可能地釐清了外遇在什麼條件下是道德上錯的行為,又在什麼條件下不是錯的行為,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已經有足夠的資訊使我們能夠恰當地處理各種與外遇有關的日常情況。例如,如果我已經有伴侶了,但卻突然發現我對身邊的另一個人卻有心動的感覺,我該怎麼選擇?又例如,我發現我朋友雖然有伴侶了,但卻似乎正在和第三者有許多曖昧的互動,我有沒有告發或勸說的道德義務?

如果僅僅是基於前文的討論,我們可能會覺得上面兩個問題都不難。如果我跟我伴侶事前就已互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就不應該考慮要選擇第三者的情況,只有當我事先並未與伴侶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才能考慮第三者的事。但現實並不總是這麼清楚,考慮到台灣的社會現況(或者說,世界上多數主張自由戀愛的社會現況),雖然幾乎沒有人會在交往之前就先確認彼此是否願意承諾只對對方忠誠,但這個承諾卻相當普遍地被當成預設。因此,即使事前並未做出任何明確的忠誠承諾,在第三者涉入的情況下,幾乎仍會被合理地認定為外遇或劈腿,此時若主張因為事前沒有許下這樣的具體承諾反而會被視為狡辯。但另一方面,既然我們已經知道真愛並不只限定在一對一的關係中,即使沒有一對一的忠誠承諾、即使是開放式親密關係的承諾,也都是真愛的眾多表現方式之一,這時社會對一對一關係的預設就顯得對不適合這種愛情模式的人而言不公平。

還記得李安在2005年發表的電影《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影片中描述一個沒有人可以公開討論同性戀、如果被發現是同性戀就可能被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的社會,片中的兩個男主角即使在一次野外的互動中萌生了同性的情愫(還擦出火花 >///<),卻不敢也不能在一起。因此當兩人回到彼此正常的生活時,仍各自組成了異性戀的家庭,甚至不敢設想兩人會有繼續關係的未來。但在姻緣際會之下,兩人在婚後又有了相見的機會,自此兩人便背著自己的妻子偷偷相會直到老死。

這部片在談的當然不是外遇,而是同性戀的處境。但類似之處是,兩人之所以無法公開地發展一段正常的關係而必須背著自己的家人偷偷摸摸,不是因為這兩個人不願遵守自己對妻子許下的承諾,也不是因為他們是同性戀,而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普遍的排斥與敵意。因為社會上普遍預設異性戀是親密關係的唯一形式,並預設同性戀是罪,因此在環境的不當預設之下,同性戀面對的不只是錯誤的道德壓力,更有因此道德壓力而來的事實上的生命危險。此時,即使我們瞭解片中的主角背著妻子在外偷情確實是違反了當初結婚時許下的承諾,同時也造成了雙方妻子的傷害,但這個傷害與對承諾的違反卻不應由片中的主角自行承擔責任,因為造成他們不得不結婚並融入社會的,正是這個社會錯誤的道德認知;而他們對妻子所做的承諾,既然是在錯誤的道德壓力與生命危險的威脅下許下的,也不能算是有效的自主承諾。

回到我們原本的問題。儘管我們對想要建立開放親密關係的人並不會輕易地將他們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但社會上對愛情預設的一對一忠誠關係依然會造成這類人普遍的道德壓力,也會不當地造成他們實現理想親密關係的阻礙。想像一下一個人詢問情人自己能不能跟第三者交往,通常會得到的反應不是兩個巴掌就是花心或「你不再愛我了嗎?」的質疑。然而問題並不單純地只是世界上願意接受開放關係的人很少而已,而是這世界上的人大部分都不知道開放關係也可以是一個選擇,並在長期地社會化之下潛移默化地將一對一關係視為一種道德標準,卻難以意識到這種道德認知本身不僅未經反省,而且沒有證成。在這樣的環境底下,外遇的人即使在事前想要和另一半商量討論,也可能沒有任何展開討論的管道,畢竟若在一開始就因被當成花心蘿蔔而被賞了兩巴掌,後續的解釋與說明恐怕都只會被當成是花心的藉口(謎之音: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你這個王八蛋你根本就只是不愛我了),而不是自我選擇的證成理由。

我無法在這篇文章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有效方法來評價別人的外遇行為,或者實踐自己的開放關係理想,但我至少可以提供大家在實際上面對類似問題時一些反思的資源。當你遇到身邊的朋友有外遇或劈腿的情況,可能不要急著批判對方,而是先嘗試理解你朋友這麼做的理由。這世界上當然還是會有那種只是單純花心蘿蔔的渾蛋,他們並不真的追求一段開放關係,而只是想處處留情覺得有趣,如果你瞭解之後發現自己的朋友其實就是這種人,你可以踢爆他的秘密順便打爆他的眼鏡。但如果你的朋友真的對開放關係有一定程度的期待,但可能因為從沒接觸過這方面的資訊,因此無法清楚識別自己對開放關係的欲望(就像數十年前仍有許多同性戀不知道自己的性傾向是有名字可以指認的),你可以幫助他瞭解這些資訊,並和他一起討論有沒有可以把這件事向朋友的伴侶說清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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