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回家前,在去牽車的路上聽到路上的人在邊走邊聊天,不知道他們聊天的脈絡是什麼,只聽到一個男生說:「其實仔細想想,有時候女生的自由和安全其實是衝突的。例如,我們家的那條巷子,平時晚上就會有些混混或流氓逗留,我和我爸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會讓我媽一個人在晚上出門,一定會想要自己也在身邊。」女生稍微頓了一頓,說:「對啊,而且如果是我,我自己也不敢一個人出門……」
因為我走得比較快,不一會兒就超過他們許多,因此後面他們又繼續說了什麼我就沒聽見了。然後我就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在那個男生舉的例子裡面,女生的夜行自由真的和安全是衝突的嗎?
這個問題我以前在網路上經常和別人爭論,甚至在大一的時候也和女朋友爭論過,我總是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一個不安全的環境裡,女生依然有安全獨自夜行的自由,兩者並不衝突。然而,那些認為在不安全的環境中,女生獨自夜行的自由和安全衝突的人,卻也並不算說錯。因此,當兩個明顯不一致的判斷其實都沒有問題時,最合理的解釋就是,這兩個判斷中使用的同一個詞,其實表達了不同的意思。而在這個例子裡,那個詞就是「自由」。
想像這個情況:
女生上街遊行,訴求「還給女生安全的夜行自由」。
鄉民在網路上批評:「可是妳要是真的自由地在晚上還在外逗留就是會不安全啊!」
兩方的意見看起來針鋒相對,但其實沒有交集,因為兩句話的「自由」意思其實不一樣。女生上街訴求的「自由」是應然的;而鄉民在網路上的批評提到的「自由」則是實然的。如果要對實然/應然的「自由」做簡單的區分,我會這麼解釋:「實然的自由」指的是「擁有做到某事的能力」;而「應然的自由」則是指「別人不能正當地阻止我做某事」。舉例來說,就「一路不停地從嘉義跑到台北」這件事來說,因為我體力不夠、訓練不足,所以我當然「(實然)不能自由地做這件事」,因為我做不到;但我仍然「(應然)可以自由地做這件事」,因為無論我做不做得到,任何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沒有阻止我做這件事的正當性。
釐清這兩種「自由」概念的區分之後,回到原本的問題其實就變得十分清楚。女生上街遊行時訴求的「安全的夜行自由」是一種應然的自由,她們要的是當自己在夜晚打算安全地獨自外出時,沒有人可以正當地阻止她們如此做;而鄉民的批評則是指出在現實的環境中,女生沒辦法安全地在夜晚獨自外出,因此沒有安全夜行的自由。由於在這兩種說法中出現的「自由」意思不同,因此兩方其實並不互相反對和衝突,所以其實沒有真正的爭論。
但問題仍在,女生依然繼續訴求著安全夜行的自由,而鄉民仍繼續強調現實的環境並不允許女生這種自由。他們雖然沒有真的彼此反對,但好像仍然存在什麼重要的爭論沒有辦法被前面那種區分方式取消。那個問題其實正好綜合了女生訴求的「應然自由」與鄉民強調的「實然自由不存在」這兩種意見。那個問題是這樣的:我們確實都同意女生擁有「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但「現實環境的不安全,卻使女生沒有實現其應然自由的實然自由」,這使得女生擁有的「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沒有實際的效果,形同虛設。因此,當女生上街訴求「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時,其實不只是在主張「女生必須擁有這個應然自由」,其實更是在主張「環境應該要允許女生能夠行使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這種實然的自由。
也就是說,鄉民的批評描述了一個正確的現實,那就是,女生沒有實現其安全夜行之應然自由的實然自由;但這個對現實的正確描述並沒有否定了女生確實擁有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反而說明了女生上街訴求自己安全夜行之應然自由的正當性。這個正當性就是:我既然有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環境就應該讓我有實現該應然自由的實然自由,而事實上環境並不允許我實現這個應然自由,因此,該為這個環境負起責任的人,就應該盡責地改變這個環境,使我能夠好好地實現我的應然自由。
因此,政府應該盡力地改善女性夜間外出的安全條件,例如改善治安,而環境中造成不安全的因子們,也應該盡責地安分守己不隨便侵犯他人……等。這才是女生上街訴求「安全夜行自由」的真正意思。
Wednesday, October 3, 2012
Monday, October 1, 2012
恐龍法官真的很恐龍嗎?
文/張智皓
「恐龍法官」是台灣新興的一個名詞,用來描述那些坐在法院裡面,高高在上,卻與現實嚴重脫離的法官。這個名詞的導火線起源自2010年的一起女童遭受性侵事件。在這個事件中,女童坐在被告的大腿上被性侵,檢察官起訴被告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是法院認為根據被告與證人的口供,女童對於被告的行為沒有表示抵抗,因此不滿足「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如此一來,當然也不可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因此改以「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輕判。
這起事件在當時引發了軒然大波,不論是新聞媒體或者政論節目都針對這個事件,開設了不少專題討論,也直接的引發了接下來的白玫瑰運動與相關法條的修改*1。從眾多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發現這個事件最關鍵的部分,在於法官對於法條的詮釋。在當時的「強制性交罪」中有許多的構成要件,其中一個構成要件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當時的法官認為,根據證據,小女孩的主觀意願沒有被違反,因為小女孩沒有表達反抗與哭鬧,既然不滿足構成要件,那就無法以「強制性交罪」起訴。
由於這起判決,當時的法官被冠上了「恐龍法官」一詞,因為民眾認為他的思想太過於僵化,對於法條的詮釋與理解太過於古板,就好像活在古代一樣,完全脫離現實社會的脈絡。在這篇文章,我們要討論的是,這種對於法官的攻擊是有道理的嗎?
首先,我們要釐清的一點是,在這個案件裡面「六歲女童的意願有沒有效力?」有沒有效力的意思是指,假設在這個案件中,六歲女童明確的表示了自己的意願,我們是否會將此意願納入判刑的考量中?如果女童的意願是有效力的,那麼這個案件可能就沒什麼好談的了*2。因此,我們應該談談,為什麼女童的意願沒有效力。
我相信在這個案件裡面,六歲女童的意願是無效的,就算女童表示自己願意這麼做,依然無法算是自願。為什麼?我認為原因在於,女童無法了解何謂「性的社會意義」。性行為不只是一種單純的行為,此行為在社會上被賦予了許多的意義,比方說,性行為代表了自己對於身體的掌控權,自己可以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關係;此外,許多人認為性行為是一種承諾與責任;或者,有些人認為性行為代表全心的付出;當然,也有些人認為性行為就僅是一種身體活動。先不論這些社會意義是否有道理,但是我們無法否認這是一種社會事實。當一個人在了解了這些社會事實之後,非常有可能因此決定此人對於性行為的態度。換句話說,一個人要真的能夠自主的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人對於性行為意義的理解。
通常,我們不會認為女童對於性行為的意義可以有任何足夠的理解。我相信對女童來說,性行為可能跟跌倒沒有太大的差別,同樣都是身體會有點痛、可能會流血等。因此,在女童根本不了解何謂「性行為」的情況下,我們當然不會認為女童的意願是有效力的,畢竟,一個人如何可能真的對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東西,表達願意或者不願意呢?
假設我們都同意女童的意願沒有效力,那麼,我們是否就可以因此攻擊法官的判斷是有問題的?或許還是沒有這麼容易,讓我們來看一下條文「修改前」的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上述的法條,又假設我們都同意不需要考量女童的意願,那麼結果就是,法官依然沒有辦法從這個事件中,找到符合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在這起事件中,也沒有證據顯示女童受到強暴、脅迫、恐嚇以及催眠等行為。如此一來,我們真的有好理由指控法官嗎?
法官在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應該是要能夠公正的作出判決。這裡的公正不是指社會大眾所認定的公正,因為那很容易變成一種民粹。法官所遵循的公正,是要能夠公正的將法律應用在每一個人的身上。換句話說,我們期待法官能夠公正的依法執法。法官嚴格的遵守法條的規範,不能夠基於個人的情感與外界的壓力而擅自修改或者詮釋法條,這不才是我們希望法官能夠扮演的角色嗎?
儘管如此,民眾是否就不能夠在這次的事件中感到憤怒了呢?還是可以的,民眾的憤怒可以讓我們思考兩個面向:首先,如果有其他的罪名更符合此案件中被指控者的事態,並且在刑責上更符合我們的認知,那麼民眾應該責備的是檢察官沒有使用更適切的罪名來起訴;再者,如果在這次的案件中,考慮現今法律不存在更適切的(更符合此行為的)刑責,使得法官只能用較輕的罪名判刑,在這種情況下民眾應該將對象轉為法律本身。但是,不管在哪一種情況下,將法官視為憤怒的對象都是不夠合理的。
民眾的憤怒可以是有道理的,這裡的「有道理」,並非指民眾對於法條應該要如何修改的意見是正確的,而是指民眾的憤怒可以合理的被理解。民眾可以合理的質疑法條,或許罰則太輕,或許法條內容不夠完善。這些都足以讓民眾們合理的憤怒。只是,當我們在憤怒的時候,要好好思考,我們期望改變的對象,到底是那些嚴格遵守法條的法官,還是那些制定可能不夠周詳的法條。或許,與其稱呼這些法官為恐龍法官,不如稱呼某些法條為「恐龍法條」來的更貼切。
NOTE:
1. 「強制性交罪」修法的方向朝移除「違反意願」構成要件前進,草案修訂為「對於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 藥劑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而為強制性交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這樣的修改方式可能會有其他的問題,不過這不是本篇文章的主軸,因此略而不談。
2. 如果女童的意願有效力,而案件中女童的意願是不抵抗,那麼似乎就沒有好攻擊法官的地方,因此,我們應該主張女童的意願根本不重要。
「恐龍法官」是台灣新興的一個名詞,用來描述那些坐在法院裡面,高高在上,卻與現實嚴重脫離的法官。這個名詞的導火線起源自2010年的一起女童遭受性侵事件。在這個事件中,女童坐在被告的大腿上被性侵,檢察官起訴被告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是法院認為根據被告與證人的口供,女童對於被告的行為沒有表示抵抗,因此不滿足「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如此一來,當然也不可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因此改以「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輕判。
這起事件在當時引發了軒然大波,不論是新聞媒體或者政論節目都針對這個事件,開設了不少專題討論,也直接的引發了接下來的白玫瑰運動與相關法條的修改*1。從眾多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發現這個事件最關鍵的部分,在於法官對於法條的詮釋。在當時的「強制性交罪」中有許多的構成要件,其中一個構成要件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當時的法官認為,根據證據,小女孩的主觀意願沒有被違反,因為小女孩沒有表達反抗與哭鬧,既然不滿足構成要件,那就無法以「強制性交罪」起訴。
由於這起判決,當時的法官被冠上了「恐龍法官」一詞,因為民眾認為他的思想太過於僵化,對於法條的詮釋與理解太過於古板,就好像活在古代一樣,完全脫離現實社會的脈絡。在這篇文章,我們要討論的是,這種對於法官的攻擊是有道理的嗎?
首先,我們要釐清的一點是,在這個案件裡面「六歲女童的意願有沒有效力?」有沒有效力的意思是指,假設在這個案件中,六歲女童明確的表示了自己的意願,我們是否會將此意願納入判刑的考量中?如果女童的意願是有效力的,那麼這個案件可能就沒什麼好談的了*2。因此,我們應該談談,為什麼女童的意願沒有效力。
我相信在這個案件裡面,六歲女童的意願是無效的,就算女童表示自己願意這麼做,依然無法算是自願。為什麼?我認為原因在於,女童無法了解何謂「性的社會意義」。性行為不只是一種單純的行為,此行為在社會上被賦予了許多的意義,比方說,性行為代表了自己對於身體的掌控權,自己可以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關係;此外,許多人認為性行為是一種承諾與責任;或者,有些人認為性行為代表全心的付出;當然,也有些人認為性行為就僅是一種身體活動。先不論這些社會意義是否有道理,但是我們無法否認這是一種社會事實。當一個人在了解了這些社會事實之後,非常有可能因此決定此人對於性行為的態度。換句話說,一個人要真的能夠自主的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人對於性行為意義的理解。
通常,我們不會認為女童對於性行為的意義可以有任何足夠的理解。我相信對女童來說,性行為可能跟跌倒沒有太大的差別,同樣都是身體會有點痛、可能會流血等。因此,在女童根本不了解何謂「性行為」的情況下,我們當然不會認為女童的意願是有效力的,畢竟,一個人如何可能真的對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東西,表達願意或者不願意呢?
假設我們都同意女童的意願沒有效力,那麼,我們是否就可以因此攻擊法官的判斷是有問題的?或許還是沒有這麼容易,讓我們來看一下條文「修改前」的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上述的法條,又假設我們都同意不需要考量女童的意願,那麼結果就是,法官依然沒有辦法從這個事件中,找到符合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在這起事件中,也沒有證據顯示女童受到強暴、脅迫、恐嚇以及催眠等行為。如此一來,我們真的有好理由指控法官嗎?
法官在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應該是要能夠公正的作出判決。這裡的公正不是指社會大眾所認定的公正,因為那很容易變成一種民粹。法官所遵循的公正,是要能夠公正的將法律應用在每一個人的身上。換句話說,我們期待法官能夠公正的依法執法。法官嚴格的遵守法條的規範,不能夠基於個人的情感與外界的壓力而擅自修改或者詮釋法條,這不才是我們希望法官能夠扮演的角色嗎?
儘管如此,民眾是否就不能夠在這次的事件中感到憤怒了呢?還是可以的,民眾的憤怒可以讓我們思考兩個面向:首先,如果有其他的罪名更符合此案件中被指控者的事態,並且在刑責上更符合我們的認知,那麼民眾應該責備的是檢察官沒有使用更適切的罪名來起訴;再者,如果在這次的案件中,考慮現今法律不存在更適切的(更符合此行為的)刑責,使得法官只能用較輕的罪名判刑,在這種情況下民眾應該將對象轉為法律本身。但是,不管在哪一種情況下,將法官視為憤怒的對象都是不夠合理的。
民眾的憤怒可以是有道理的,這裡的「有道理」,並非指民眾對於法條應該要如何修改的意見是正確的,而是指民眾的憤怒可以合理的被理解。民眾可以合理的質疑法條,或許罰則太輕,或許法條內容不夠完善。這些都足以讓民眾們合理的憤怒。只是,當我們在憤怒的時候,要好好思考,我們期望改變的對象,到底是那些嚴格遵守法條的法官,還是那些制定可能不夠周詳的法條。或許,與其稱呼這些法官為恐龍法官,不如稱呼某些法條為「恐龍法條」來的更貼切。
NOTE:
1. 「強制性交罪」修法的方向朝移除「違反意願」構成要件前進,草案修訂為「對於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 藥劑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而為強制性交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這樣的修改方式可能會有其他的問題,不過這不是本篇文章的主軸,因此略而不談。
2. 如果女童的意願有效力,而案件中女童的意願是不抵抗,那麼似乎就沒有好攻擊法官的地方,因此,我們應該主張女童的意願根本不重要。
Saturday, September 8, 2012
9/29簡單哲學講座:人妻的哲學實驗
簡單哲學講座是簡單哲學實驗室籌劃的哲學講座,我們強調簡單易懂的表達和邏輯思維,希望能將學院裡的哲學平實有趣地介紹給大家。
這次講座當中,雞蛋糕老闆朱家安爭取到機會講他最感興趣的東西!在最貼心的第一堂課:「序」當中,他要用五個最北七的思想實驗來介紹基本哲學概念和方法。幹哲學的頌則打算用小三當例子討論道德的本質,帶大家剖析橫跨西元前和八點檔的倫理問題!在每場課程之後,簡單哲學講座備有師生比高達1:7的小組討論,讓駐場講師回答你關於課程的疑惑,持續腦力激盪。當然,高人氣思辨遊戲「哲學大逃殺」也將原汁原味呈現,讓你體會哲學的歡愉和刺激。
如果你對我們過去的紀錄有興趣,可以參考歷屆課程和活動相片。
活動心得
『整個活動讓我體驗了所謂的思想舉重,藉由不斷地透過問題,挖掘更多面向的東西,一直思考一直思考、轉過來又轉過去,我覺得最有意義的地方再透過大逃殺的激辯,我們從每個不同背景的人身上獲得不同的知識,並試著用不同的觀點思考問題的解答,我覺得大逃殺讓我體會了所謂群體激辯的能量,很期待下次活動的到來。』
資訊
時間:2012年9月29號(週六)
地點:永樂座書店師大店,台北市泰順街24號B1。
對象:高中生、大專生、社會人士共28人(不需哲學背景,講師和工作人員都樂意在分組討論和休息時間和你討論、回答問題,所以只要你有興趣就歡迎報名!)
費用:600元(含講座手冊,不供餐,師大夜市就在旁邊,中午放牛吃草)
主辦:簡單哲學實驗室
協力:永楽座師大店
課程
## 序:思想實驗大百科╱朱家安
參加簡單哲學講座,就算沒上過哲學課也不怕。因為,在哲學講座的第一堂課,朱家安會把哲學思考和討論的基礎一口氣講給你聽。這次哲學入門課佛心加贈五個最北七的思想實驗,讓你輕鬆理解哲學特別的思維方式!
## 小三倫理:當代道德指南╱頌
我們每天都在用「道德」這個詞(真的嗎?),但我們到底怎麼用它?用得有沒有道理?卻不是每個人都很清楚。「道德」究竟有什麼性質、什麼特徵,總是眾說紛云。有人說,道德只能用來要求自己私人行為的準則,不能要求別人,也不能用在公共政策的決定裡;所以像外遇小三這種私生活的道德瑕疵,政府不應該出面干涉。但也有人說,道德是放諸四海皆準的行為規範,人人都不能違反,這樣才能共組一個和諧安定的社會。這些看起來彼此衝突的說法究竟誰對誰錯?我們到底應該如何理解和使用「道德」這個概念?在這堂課裡,頌要帶大家一起探討這個問題!
## 小組討論╱John、頌、朱家安、Wenson
小組討論是歷屆哲學活動思辨溝通的高潮!在這段時間,每組由一位講師帶領,進行關於課程內容的意見交換和問題釐清。這次,除了頌、朱家安和曾擔任多次簡單哲學講師的John,我們也商請國內人氣哲學部落格作者Wenson來和我們一起協助大家理解課程內容,體驗哲學討論的清晰舒暢。
## 哲學大逃殺(熱血思辨遊戲)╱朱家安、頌
哲學大逃殺是雞蛋糕老闆獨創的哲學思辯遊戲。在哲學大逃殺中,每個學員提供兩個和哲學有關的問題,主持人將問題洗牌之後隨機發給每個人,接著學員輪流分享抽到的問題和自己對於問題的回答,並進行開放討論。主持人會即時紀錄整理發言者的論點並投影在布幕上,讓大家隨時都知道目前討論的進度和內容。在主持人的引導下,哲學大逃殺能促使大家試圖思考和討論哲學問題,並了解哲學家是如何分析問題、進行推論以及評估回答和論證的有效性。你可以在這裡找到以往哲學大逃殺的討論紀錄。
時間表
9/29
09:30 報到(永樂座師大店)
10:00 序:思想實驗大百科
11:30 小組討論
12:00 放風吃飯
13:30 小三倫理:當代道德指南
15:00 小組討論
15:30 哲學大逃殺
17:30 小組討論
18:00 下課
報名
報名方法如下,以三個步驟通通完成為準,28個名額先搶先贏!
- 填寫報名表並送出。
- 將報名費600元匯到郵局帳號(朱家安)0111058 0343971。
- 將可供比對的匯款資料寄到朱家安的信箱。(其實這時候你應該已經收到報名確認信,只要把資料填在回信裡就好囉)
Friday, September 7, 2012
尋找簡單哲學伙伴
我們希望找到更多伙伴,來讓簡單哲學講座越來越豐富。簡單哲學講座是簡單哲學實驗室主要的實體活動,五年以來平均一年舉辦兩次,但自今年七月開始我們忽然發現有超多人想要報名卻向隅,所以決定增加講座頻率。我們計畫自今年九月起平均每個月在台北安排一到二次哲學講座,並將寒暑假的活動擴大舉辦到南部,我們需要更多人協助我們辦到這些事情。
目前簡單哲學講座的人力需求包含:
若你有想要講的題目但不確定是不適當,或對課程規劃有任何問題,歡迎問朱家安。
(我們計畫九月底在台北永楽座有個活動,如果你有意願,可以先跟朱家安預訂面試的時間,訂位時你不需要準備好整份課程簡報,只要簡單說明一下你的課程構想就行。)
我們會觀察你的授課是否有趣、容易理解,以及你的回答是否對發問的人有幫助。並以此判斷是否邀請你在接下來的講座中擔任講師或組長。
以上,歡迎大家來報名,若有任何問題,都歡迎問朱家安。希望明年的現在我們已經成為一個能夠籌辦超多哲學活動的組織!
目前簡單哲學講座的人力需求包含:
講師你不需要擔心自己看起來不像是理想的講師,也不像是理想的組長,簡單哲學實驗室的成員沒有任何一個在首次參與講座時就已經是理想的講師或組長。我們歡迎所有有興趣和意願成為如此人選的人參考下面的方法和我們聯絡,在未來的一次次活動中,和我們一起成長。
就是負責備課和講課的人。理想的講師有良好的哲學背景、足夠的表達能力和創意,能設計兼具北七與內容的課程引發聽眾興趣,以老嫗能解的方式把哲學介紹給門外漢。
組長
簡單哲學講座的特色是充裕的互動時間。我們會在每門課後讓組長帶領6~8人小組進行討論,並解答學員對授課內容的疑惑。理想的組長有足夠的理解能力、表達能力,能有效率地了解學員的問題並給予有用答覆,並且,也擁有和足夠的臨場反應和謙遜,能在恰當的時候忍著自己侃侃而談的衝動,激發組內學員互相討論。
報名資格:
我們歡迎這樣的人報名:對推廣哲學有興趣,且願意花時間學習如何把哲學講得讓一般人能聽懂的哲學研究生、哲學系學生,以及雙主修、輔修哲學系的學生。報名:
準備一個約40分鐘的哲學課程,把下列兩樣東西寄到雞蛋糕老闆的信箱,標題填上「應徵簡單哲學伙伴」:- 課程簡報檔案(ptt、key、pdf,檔名是「你的名字 課程名稱」),如果你用prezi或其它線上服務,請把網址填在(2)裡的純文字檔案內。
- 填妥下列資料的純文字檔案,檔名是你的名字:
姓名:
暱稱:
出生年月日:
哲學經歷:(你待過\正在待的哲學系所)
感興趣的哲學領域:
哲學推廣的相關經歷:(含網路和實體活動)
簡單自我介紹:(最多200字)
課程名稱:
課程大綱:(最多200字)
課程目標:(最多100字)
若你有想要講的題目但不確定是不適當,或對課程規劃有任何問題,歡迎問朱家安。
面試
在收到報名表之後,我們會安排大家都方便的時間和\地點面試你。面試內容內容就是上台把你準備的那40分鐘課程講一次。簡單哲學實驗室成員和我們請來的走路工會在台下聆聽,並且在你講完後舉手發問。你會有40分鐘時間講課,講完之後的Q&A時間則不一定,我們估計應該在20~40分鐘之間。(我們計畫九月底在台北永楽座有個活動,如果你有意願,可以先跟朱家安預訂面試的時間,訂位時你不需要準備好整份課程簡報,只要簡單說明一下你的課程構想就行。)
我們會觀察你的授課是否有趣、容易理解,以及你的回答是否對發問的人有幫助。並以此判斷是否邀請你在接下來的講座中擔任講師或組長。
面試之後
有幾種可能結果:- 我們邀請你擴充(並且視情況修改)自己的課程到符合一般講座規劃的時間長度,並且就此修改過的課程再安排一次課程面試。若一切順利,在第二次面試之後,你就會被排進最近的講座課程中。
- 我們邀請你在接下來的講座活動擔任組長。
- 我們邀請你在接下來的講座活動見習,累積經驗,並繼續參與我們的講師和組長培訓。
- 你因為毆打評審被起訴(!?)
以上,歡迎大家來報名,若有任何問題,都歡迎問朱家安。希望明年的現在我們已經成為一個能夠籌辦超多哲學活動的組織!
Thursday, September 6, 2012
性別理性論述手冊開放編輯計畫
響應第三屆高雄同志大遊行,簡單哲學實驗室計畫邀請大家跟我們一起編一本關於性別議題和理性思考的小冊子,我們相信這個小冊子將使得台灣的性別討論更理性和有效率。
計畫簡要說明
我們要製作的手冊叫做「同志論述性感小技巧」,是A3對摺共四頁的文宣(考慮到成本)。內容包括:- 為什麼要進行有交集的討論?嘴砲不好嗎?
- 反同、恐同論述中的常見錯誤分析。
要麻煩大家幫忙的是第2部分,我們計畫蒐集常見的錯誤恐同論述,並且依照謬誤類型分類。我們希望匯集大家的力量,湊齊恐同論述最常犯的10種謬誤,讓人們在網路上及日常討論中方便參考。
謬誤(fallacy),是批判思考術語,大致上指的是有瑕疵的推論。做批判思考的人長期研究謬誤,有很完整的分類,簡單哲學實驗室相信,把市面上常見的錯誤恐同論述依照謬誤分類,可以讓大家在將來更有效率地處理、回應這些攻擊。
我可以做什麼?
A. 我們想要麻煩你依照以下規格撰寫文件,並po在[同性技] 同志論述性感小技巧編輯群:- 節錄一段恐同論述
你可以在報章雜誌或網路上尋找,也可以自己憑印象寫。或者,也可以參考這個連結提供的資源:
https://www.facebook.com/krisnight/posts/414772251920405
- 指出這個論述內含的謬誤
若你對謬誤的名字不熟悉,可以參考:
http://www.hfu.edu.tw/~cchi/critical%20thinking%20web/0Fallacy/index.htm
http://philosophy.hku.hk/think/chi/fallacy-list.php
- 說明:
(a)為什麼這個論述犯了這個(或這些,如果你找到不只一個的話)謬誤,以及(b)若這個論述的發言人想要挽救他的說法,他必須提出什麼新的論點。這個部分一樣可以參考上面兩個連結。
範例:
- 如果允許同性婚姻,那麼接下來我們也必須允許各種開放、任意的婚姻和家庭關係,最後會導致家庭制度的毀滅。
- 滑坡的謬誤、丐題的謬誤
- 滑坡的謬誤:(a)同性婚姻的開放和其它婚姻形式(開放婚姻、多夫多妻)不見得有關係,也不見得會有一個帶一個的效果。(b)原po必須舉證,為什麼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會造成滑坡效應。
丐題的謬誤:(a)原po預設了「開放、任意的婚姻和家庭關係」是不好的。(b)原po必須說明為什麼這些社會關係是不好的,並且其糟糕的程度使得我們必須犧牲同性婚姻來阻止它們出現。
B. 我們希望你瀏覽[同性技] 同志論述性感小技巧編輯群裡面其他人po的文件,並參與討論,指正錯誤及不恰當之處。
然後?
簡單哲學實驗室會負責採集各位的文章,編輯成文宣,然後所有參與者的名字都放在文宣屁股那邊。工作時間表
9/7 開始請大家貢獻謬誤9/18 截止,進入最後討論和編輯
9/20 付印
9/22 在第三屆高雄同志大遊行發放成果
外遇的刻度
我國的刑法有通姦罪,用來懲罰外遇的人(和跟外遇的人搞在一起的人)。但外遇也不只在婚姻關係中會被譴責,即使在尚未進入婚姻關係前,伴侶間如果有一方出軌跟第三者發生性關係、或甚至只是情感上的出軌,也會被指責。無論是在法律上懲罰婚姻外遇的人(及其對象),或在日常生活中譴責交往關係中劈腿的人(及其對象),這種懲罰或譴責都是基於「在一對一的親密關係中與第三個人發生親密接觸(情感或性的接觸)」是一種道德錯誤的態度。這個態度是合理的嗎?外遇或劈腿在道德上究竟有什麼問題?(雖然外遇和劈腿分別是在婚內和婚外所做的事,同時法律也只對前者有做規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這兩種行為的評價往往是緊密切合的,因此本文以下有時只談婚姻,有時又只談愛情,但其實都是同一回事)
外遇或劈腿有錯的道德理由
民國八十九年,高雄地方法院的葉啟洲法官因審理幾宗貌合神離已久的婚姻關係中某方外遇的案子,而認為通姦罪的適用實有重大疑義,因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對通姦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立法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足以達成目的?手段是否滿足最小侵害原則?)做審查。聲請書對通姦罪的質疑當然是建立在合憲性的問題之上,但其實骨子裡在問的也是「外遇有錯的正當理由為何?」
愛與承諾
基於上述的討論,要弄清楚外遇究竟是否違反承諾因而有錯,以及外遇是否「當然地」違反承諾因而「當然地」有錯,就必須先釐清愛情與婚姻做為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愛情與婚姻都是人際關係的一種,先不論在不同的文化與社會脈絡下,婚姻締結的方式有可能會因為婚姻這種關係具有的特殊社會功能而有不同的方式,但至少在我們自己生活著的社會裡,婚姻與愛情關係的建立都是個人可以自由自主地決定的。並且,可以決定的不只是要不要建立起愛情關係,還包括要建立起一個怎樣的愛情關係。因此每對情侶的相處方式都有自己的特色,不同的情侶在意彼此的點也都不盡相同。
有些人在愛情關係裡尋找的是一個值得依靠的對象,有些人則希望尋找可以不斷為彼上的生活帶來新奇事物的對象,如果一定要說愛情關係有什麼共通點的話,我們大概只能說,每個人尋找的愛情關係,都是想要滿足自己理想中對親密關係的想像。因此,一個把相敬如賓視為是親密關係的理想的人,你儂我儂的相處模式就不會是他對愛情的要求;至於對一個將安享天倫樂視為親密關係理想的人,你也很難讓他接受一段充滿冒險與刺激的愛情生活。既然人人理想中的親密關係都各有特色,則人人在愛情中期望對方能夠許下的承諾自然也各有差異。
但是這樣的差異能夠擴及到哪些範圍內呢?想要過怎樣的生活、想要彼此如何互相對待、想要如何分配家務工作……等等,都是常見的內容,但想要保留和第三者建立親密(感情或性)關係的空間可以被包含在每個人對愛情的不同想像之中嗎?問得再更精確一點,如果一對情侶願意讓對方保留與第三者建立起親密關係的空間,這對情侶之間的關係、他們的承諾與羈絆還能算是「愛情」嗎?
有些人對愛情的態度非常嚴格,他們認為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為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基於這種對愛情和佔有慾的想法,這些人因此認為,如果有任何人宣稱自己正在實踐多角的親密關係,或宣稱自己願意實踐開放的親密關係,這種人要嘛並不是真心誠意地做此宣稱(也就是,他們其實並沒有那樣實踐,或者他們其實並不願意那樣實踐),要嘛就是對關係中的對象沒有真愛。
如果我們要避開這個兩難,就只能放棄「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這個想法,一個人當然可以對不只一個人有真愛,也當然可以擁有不只一個人的真愛。然而我們一但放棄這個想法之後,其實就不再有任何好理由主張「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此,為了避免這個兩難,我們似乎只能接受以下的想法:即使一段愛情關係中的各方並不承諾對彼此的性與感情之忠誠,這依然可以是一段真正的愛情關係。這也就是承認了,愛情做為一種承諾,並不必然地包括「對彼此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則,外遇行為就不必然會因為違反承諾而是道德上錯的。只有當建立愛情關係的各方確實有向彼此做出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時,外遇才算是道德上錯的行為。
對外遇的道德評價
然而,即使我們已經儘可能地釐清了外遇在什麼條件下是道德上錯的行為,又在什麼條件下不是錯的行為,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已經有足夠的資訊使我們能夠恰當地處理各種與外遇有關的日常情況。例如,如果我已經有伴侶了,但卻突然發現我對身邊的另一個人卻有心動的感覺,我該怎麼選擇?又例如,我發現我朋友雖然有伴侶了,但卻似乎正在和第三者有許多曖昧的互動,我有沒有告發或勸說的道德義務?
如果僅僅是基於前文的討論,我們可能會覺得上面兩個問題都不難。如果我跟我伴侶事前就已互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就不應該考慮要選擇第三者的情況,只有當我事先並未與伴侶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才能考慮第三者的事。但現實並不總是這麼清楚,考慮到台灣的社會現況(或者說,世界上多數主張自由戀愛的社會現況),雖然幾乎沒有人會在交往之前就先確認彼此是否願意承諾只對對方忠誠,但這個承諾卻相當普遍地被當成預設。因此,即使事前並未做出任何明確的忠誠承諾,在第三者涉入的情況下,幾乎仍會被合理地認定為外遇或劈腿,此時若主張因為事前沒有許下這樣的具體承諾反而會被視為狡辯。但另一方面,既然我們已經知道真愛並不只限定在一對一的關係中,即使沒有一對一的忠誠承諾、即使是開放式親密關係的承諾,也都是真愛的眾多表現方式之一,這時社會對一對一關係的預設就顯得對不適合這種愛情模式的人而言不公平。
還記得李安在2005年發表的電影《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影片中描述一個沒有人可以公開討論同性戀、如果被發現是同性戀就可能被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的社會,片中的兩個男主角即使在一次野外的互動中萌生了同性的情愫(還擦出火花 >///<),卻不敢也不能在一起。因此當兩人回到彼此正常的生活時,仍各自組成了異性戀的家庭,甚至不敢設想兩人會有繼續關係的未來。但在姻緣際會之下,兩人在婚後又有了相見的機會,自此兩人便背著自己的妻子偷偷相會直到老死。
這部片在談的當然不是外遇,而是同性戀的處境。但類似之處是,兩人之所以無法公開地發展一段正常的關係而必須背著自己的家人偷偷摸摸,不是因為這兩個人不願遵守自己對妻子許下的承諾,也不是因為他們是同性戀,而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普遍的排斥與敵意。因為社會上普遍預設異性戀是親密關係的唯一形式,並預設同性戀是罪,因此在環境的不當預設之下,同性戀面對的不只是錯誤的道德壓力,更有因此道德壓力而來的事實上的生命危險。此時,即使我們瞭解片中的主角背著妻子在外偷情確實是違反了當初結婚時許下的承諾,同時也造成了雙方妻子的傷害,但這個傷害與對承諾的違反卻不應由片中的主角自行承擔責任,因為造成他們不得不結婚並融入社會的,正是這個社會錯誤的道德認知;而他們對妻子所做的承諾,既然是在錯誤的道德壓力與生命危險的威脅下許下的,也不能算是有效的自主承諾。
回到我們原本的問題。儘管我們對想要建立開放親密關係的人並不會輕易地將他們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但社會上對愛情預設的一對一忠誠關係依然會造成這類人普遍的道德壓力,也會不當地造成他們實現理想親密關係的阻礙。想像一下一個人詢問情人自己能不能跟第三者交往,通常會得到的反應不是兩個巴掌就是花心或「你不再愛我了嗎?」的質疑。然而問題並不單純地只是世界上願意接受開放關係的人很少而已,而是這世界上的人大部分都不知道開放關係也可以是一個選擇,並在長期地社會化之下潛移默化地將一對一關係視為一種道德標準,卻難以意識到這種道德認知本身不僅未經反省,而且沒有證成。在這樣的環境底下,外遇的人即使在事前想要和另一半商量討論,也可能沒有任何展開討論的管道,畢竟若在一開始就因被當成花心蘿蔔而被賞了兩巴掌,後續的解釋與說明恐怕都只會被當成是花心的藉口(謎之音: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你這個王八蛋你根本就只是不愛我了),而不是自我選擇的證成理由。
我無法在這篇文章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有效方法來評價別人的外遇行為,或者實踐自己的開放關係理想,但我至少可以提供大家在實際上面對類似問題時一些反思的資源。當你遇到身邊的朋友有外遇或劈腿的情況,可能不要急著批判對方,而是先嘗試理解你朋友這麼做的理由。這世界上當然還是會有那種只是單純花心蘿蔔的渾蛋,他們並不真的追求一段開放關係,而只是想處處留情覺得有趣,如果你瞭解之後發現自己的朋友其實就是這種人,你可以踢爆他的秘密順便打爆他的眼鏡。但如果你的朋友真的對開放關係有一定程度的期待,但可能因為從沒接觸過這方面的資訊,因此無法清楚識別自己對開放關係的欲望(就像數十年前仍有許多同性戀不知道自己的性傾向是有名字可以指認的),你可以幫助他瞭解這些資訊,並和他一起討論有沒有可以把這件事向朋友的伴侶說清楚的方法。
外遇或劈腿有錯的道德理由
民國八十九年,高雄地方法院的葉啟洲法官因審理幾宗貌合神離已久的婚姻關係中某方外遇的案子,而認為通姦罪的適用實有重大疑義,因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對通姦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立法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足以達成目的?手段是否滿足最小侵害原則?)做審查。聲請書對通姦罪的質疑當然是建立在合憲性的問題之上,但其實骨子裡在問的也是「外遇有錯的正當理由為何?」
- 傷害
最常見的說法,就是認為外遇的行為會傷害到一對一親密關係中的另一個人,由於我們都有道德理由避免傷害,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確實,傷害是我們主張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時最常使用的理由,同時也經常是最有力的一個理由,但即使如此,僅僅說一個行為會造成他人的傷害,仍不足以說明這個行為在道德上因此是錯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是個長相醜陋的人,當我上街散步時,看見我的人都會覺得很不舒服,不舒服當然是一種傷害,而我上街也當然是造成這種傷害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任何人如果在街上因為見到我而不舒服,都可以合理地主張是我上街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但在這個情況下,即使我上街事實上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也不構成我上街是一件道德上有錯的事。理由可能是:(1)即使我上街是導致這個傷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我上街仍不是該為此傷害負責的元素(而是對方上街);或(2)即使我上街是造成該傷害的應負責因素,由於要我不上街所侵犯的基本自由,比要別人忍受該傷害還要更嚴重,因此我上街造成的傷害並不是道德上的錯誤,而是對方有忍受我上街的道德義務;(3)這個傷害根本就只是假傷害;……。
無論理由是什麼(上述三者之一,或任何組合,或還有其它),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宣稱一個行為會造成傷害不是證成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的充分條件,可能還需要證明傷害是真的、誰該為此傷害負責、以及這個傷害大到足以對該為此傷害負責的人施與道德義務……等。
- 違反承諾
如果外遇造成的傷害不足以證成外遇行為在道德上的錯誤,還有什麼理由?另一種也很常見的說法,則是主張婚姻與愛情是一種承諾,而外遇違反了這個承諾,基於人有道德上的義務實踐自己對他人所做的承諾,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這個道德主張比起傷害來得更充分,確實,只要一個承諾是在互做承諾的各方經過理性思考且沒有不當的壓力(例如脅迫)下知情同意地做成的,那麼一個行為若違反了該承諾,便確實就能充分地證成該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但要用「違反承諾」來指責外遇行為是道德上錯的,依然有一些待決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
在葉啟洲法官所撰的釋憲聲請書裡,他問:「誠然,婚姻外之性行為,其違背婚姻契約上之忠實(貞操)義務之處甚明……而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亦有值懷疑」這句話可以說直指著問題的核心。
在網路上搜尋「婚姻契約」這個關鍵字,可以找到不少內容上大同小異的範本,而其中總是會有一條規範夫妻間互付貞操與忠實的義務。但契約是立約人互相在知情並且同意的條件下自由定立的,其內容自然可以根據立約人的特殊需求而有差異,並無任何規範強制要求讓契約必須包括哪些內容,只要契約內規定的權利義務並無違法,就可以自由定立。然而在刑法中規定通姦罪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刑法的有效並不依賴在婚姻契約的立約人究竟定立了何種契約,即使婚約的內容不包括夫妻間互負貞操與忠實之義務,當有外遇情形發生時,婚姻關係人依然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提起訴訟。因此,刑法通姦罪的存在蘊涵了個人對自己的性行為自主權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成立(無論婚約內容是否涉及對個人性行為自主權的限制)而當然喪失(或至少被限制)。
如果我們把契約放寬為承諾,則相同的問題也一併適用到沒有契約保障的非婚姻愛情關係當中。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愛情與婚姻一樣,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承諾(commitment)。有承諾就會有道德義務產生,因此違反承諾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有問題的。
但問題是,僅僅宣稱愛情(婚姻)是一種承諾,並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內容?也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是否「必須」包含某個內容?當葉啟洲法官問道:「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時,他在問的其實就是,婚姻與愛情做為承諾,是否「必然」蘊涵了關係中的各方互相負有忠實與貞操之義務?如果愛情與婚姻在概念上並不蘊涵關係裡的各方互負有貞操與忠實之義務,那麼即使愛情是一種承諾,也不會必然蘊涵了「外遇是違反承諾的行為」,則外遇就不會因為違反承諾而在道德上是錯的。
愛與承諾
基於上述的討論,要弄清楚外遇究竟是否違反承諾因而有錯,以及外遇是否「當然地」違反承諾因而「當然地」有錯,就必須先釐清愛情與婚姻做為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愛情與婚姻都是人際關係的一種,先不論在不同的文化與社會脈絡下,婚姻締結的方式有可能會因為婚姻這種關係具有的特殊社會功能而有不同的方式,但至少在我們自己生活著的社會裡,婚姻與愛情關係的建立都是個人可以自由自主地決定的。並且,可以決定的不只是要不要建立起愛情關係,還包括要建立起一個怎樣的愛情關係。因此每對情侶的相處方式都有自己的特色,不同的情侶在意彼此的點也都不盡相同。
有些人在愛情關係裡尋找的是一個值得依靠的對象,有些人則希望尋找可以不斷為彼上的生活帶來新奇事物的對象,如果一定要說愛情關係有什麼共通點的話,我們大概只能說,每個人尋找的愛情關係,都是想要滿足自己理想中對親密關係的想像。因此,一個把相敬如賓視為是親密關係的理想的人,你儂我儂的相處模式就不會是他對愛情的要求;至於對一個將安享天倫樂視為親密關係理想的人,你也很難讓他接受一段充滿冒險與刺激的愛情生活。既然人人理想中的親密關係都各有特色,則人人在愛情中期望對方能夠許下的承諾自然也各有差異。
但是這樣的差異能夠擴及到哪些範圍內呢?想要過怎樣的生活、想要彼此如何互相對待、想要如何分配家務工作……等等,都是常見的內容,但想要保留和第三者建立親密(感情或性)關係的空間可以被包含在每個人對愛情的不同想像之中嗎?問得再更精確一點,如果一對情侶願意讓對方保留與第三者建立起親密關係的空間,這對情侶之間的關係、他們的承諾與羈絆還能算是「愛情」嗎?
有些人對愛情的態度非常嚴格,他們認為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為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基於這種對愛情和佔有慾的想法,這些人因此認為,如果有任何人宣稱自己正在實踐多角的親密關係,或宣稱自己願意實踐開放的親密關係,這種人要嘛並不是真心誠意地做此宣稱(也就是,他們其實並沒有那樣實踐,或者他們其實並不願意那樣實踐),要嘛就是對關係中的對象沒有真愛。
- 劈腿的兩難
對許多人來說,這種愛情和佔有慾之間的必然連結是件很浪漫的事,然而遺憾的是,這種想法會導致一些不合理的後果。
首先,設想一對正在吵架的情侶,他們吵架的原因是其中一方背著另外一方出去偷吃。被劈腿的那位認為自己的情侶背叛了他們建立起愛情關係時對彼此所做的(性與感情之)忠誠承諾。在經歷一串激烈的爭吵之後,偷吃的那方誠心誠意地道歉認錯,並發誓不會再犯,而另一方也原諒對方這次的錯誤並相信兩人的真愛其實始終仍在,因此願意繼續兩人的關係。前述的劇情即使在日常生活當中並沒有真的相當常見,但至少也是多數人認為合情合理的一個橋段。情侶因為第三者而吵架,劈腿的一方倒歉,被劈腿的原諒,然後兩人重歸舊好。但這個合情合理的場景在上述那種愛情觀底下卻完全不可理解。
根據上述那種愛情觀,一段真愛蘊涵了愛情中的雙方都只屬於彼此,而且都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彼此。因此,當一段真愛中的其中一方出軌時,只有兩種可能:要嘛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要嘛不是。
如果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那麼出軌的人確實是違背了當初和被劈腿的那方建立起愛情關係時所做的承諾(只對他一人忠誠),但在這種情況底下,原諒和重歸舊好的選擇就變得不可理解。畢竟要求道歉是建立在對方真的有犯錯(違反承諾)的前提之上,而真的有犯錯便意味著對方與第三者之間有了「真愛」,但根據定義,真愛只能存在於兩個人之間,那麼即使對方真心誠意地為自己的錯誤道歉,原本的情侶之間已經不再有真愛了,這時候的復合僅僅是貌合神離而已,而不是真的舊愛仍在。
如果要讓事後的復合變得合理,就需要雙方之間仍有真愛。但若雙方之間仍有真愛,那這意味著出軌的那方其實並沒有與第三者建立任何真正的親密關係,因此其實並未真正違反愛情的承諾,那麼一開始的吵架和道歉反而因此變得任性又無理。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相信真愛只能存在一對一對關係中,那我們將不可能同時相信有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愛上了第三者,並且相信這段愛情的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復合。因為根據上述對真愛的定義,當感情中的其中一方「真的」違反愛情的承諾時,就意味著原本的這段愛情關係已經不存在了;相反地,這段愛情關係若仍然存在著,那就意味著這段感情中並沒有任何一個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
如果我們要避開這個兩難,就只能放棄「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這個想法,一個人當然可以對不只一個人有真愛,也當然可以擁有不只一個人的真愛。然而我們一但放棄這個想法之後,其實就不再有任何好理由主張「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此,為了避免這個兩難,我們似乎只能接受以下的想法:即使一段愛情關係中的各方並不承諾對彼此的性與感情之忠誠,這依然可以是一段真正的愛情關係。這也就是承認了,愛情做為一種承諾,並不必然地包括「對彼此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則,外遇行為就不必然會因為違反承諾而是道德上錯的。只有當建立愛情關係的各方確實有向彼此做出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時,外遇才算是道德上錯的行為。
對外遇的道德評價
然而,即使我們已經儘可能地釐清了外遇在什麼條件下是道德上錯的行為,又在什麼條件下不是錯的行為,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已經有足夠的資訊使我們能夠恰當地處理各種與外遇有關的日常情況。例如,如果我已經有伴侶了,但卻突然發現我對身邊的另一個人卻有心動的感覺,我該怎麼選擇?又例如,我發現我朋友雖然有伴侶了,但卻似乎正在和第三者有許多曖昧的互動,我有沒有告發或勸說的道德義務?
如果僅僅是基於前文的討論,我們可能會覺得上面兩個問題都不難。如果我跟我伴侶事前就已互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就不應該考慮要選擇第三者的情況,只有當我事先並未與伴侶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才能考慮第三者的事。但現實並不總是這麼清楚,考慮到台灣的社會現況(或者說,世界上多數主張自由戀愛的社會現況),雖然幾乎沒有人會在交往之前就先確認彼此是否願意承諾只對對方忠誠,但這個承諾卻相當普遍地被當成預設。因此,即使事前並未做出任何明確的忠誠承諾,在第三者涉入的情況下,幾乎仍會被合理地認定為外遇或劈腿,此時若主張因為事前沒有許下這樣的具體承諾反而會被視為狡辯。但另一方面,既然我們已經知道真愛並不只限定在一對一的關係中,即使沒有一對一的忠誠承諾、即使是開放式親密關係的承諾,也都是真愛的眾多表現方式之一,這時社會對一對一關係的預設就顯得對不適合這種愛情模式的人而言不公平。
還記得李安在2005年發表的電影《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影片中描述一個沒有人可以公開討論同性戀、如果被發現是同性戀就可能被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的社會,片中的兩個男主角即使在一次野外的互動中萌生了同性的情愫(還擦出火花 >///<),卻不敢也不能在一起。因此當兩人回到彼此正常的生活時,仍各自組成了異性戀的家庭,甚至不敢設想兩人會有繼續關係的未來。但在姻緣際會之下,兩人在婚後又有了相見的機會,自此兩人便背著自己的妻子偷偷相會直到老死。
這部片在談的當然不是外遇,而是同性戀的處境。但類似之處是,兩人之所以無法公開地發展一段正常的關係而必須背著自己的家人偷偷摸摸,不是因為這兩個人不願遵守自己對妻子許下的承諾,也不是因為他們是同性戀,而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普遍的排斥與敵意。因為社會上普遍預設異性戀是親密關係的唯一形式,並預設同性戀是罪,因此在環境的不當預設之下,同性戀面對的不只是錯誤的道德壓力,更有因此道德壓力而來的事實上的生命危險。此時,即使我們瞭解片中的主角背著妻子在外偷情確實是違反了當初結婚時許下的承諾,同時也造成了雙方妻子的傷害,但這個傷害與對承諾的違反卻不應由片中的主角自行承擔責任,因為造成他們不得不結婚並融入社會的,正是這個社會錯誤的道德認知;而他們對妻子所做的承諾,既然是在錯誤的道德壓力與生命危險的威脅下許下的,也不能算是有效的自主承諾。
回到我們原本的問題。儘管我們對想要建立開放親密關係的人並不會輕易地將他們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但社會上對愛情預設的一對一忠誠關係依然會造成這類人普遍的道德壓力,也會不當地造成他們實現理想親密關係的阻礙。想像一下一個人詢問情人自己能不能跟第三者交往,通常會得到的反應不是兩個巴掌就是花心或「你不再愛我了嗎?」的質疑。然而問題並不單純地只是世界上願意接受開放關係的人很少而已,而是這世界上的人大部分都不知道開放關係也可以是一個選擇,並在長期地社會化之下潛移默化地將一對一關係視為一種道德標準,卻難以意識到這種道德認知本身不僅未經反省,而且沒有證成。在這樣的環境底下,外遇的人即使在事前想要和另一半商量討論,也可能沒有任何展開討論的管道,畢竟若在一開始就因被當成花心蘿蔔而被賞了兩巴掌,後續的解釋與說明恐怕都只會被當成是花心的藉口(謎之音: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你這個王八蛋你根本就只是不愛我了),而不是自我選擇的證成理由。
我無法在這篇文章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有效方法來評價別人的外遇行為,或者實踐自己的開放關係理想,但我至少可以提供大家在實際上面對類似問題時一些反思的資源。當你遇到身邊的朋友有外遇或劈腿的情況,可能不要急著批判對方,而是先嘗試理解你朋友這麼做的理由。這世界上當然還是會有那種只是單純花心蘿蔔的渾蛋,他們並不真的追求一段開放關係,而只是想處處留情覺得有趣,如果你瞭解之後發現自己的朋友其實就是這種人,你可以踢爆他的秘密順便打爆他的眼鏡。但如果你的朋友真的對開放關係有一定程度的期待,但可能因為從沒接觸過這方面的資訊,因此無法清楚識別自己對開放關係的欲望(就像數十年前仍有許多同性戀不知道自己的性傾向是有名字可以指認的),你可以幫助他瞭解這些資訊,並和他一起討論有沒有可以把這件事向朋友的伴侶說清楚的方法。
Sunday, September 2, 2012
簡單哲學實驗室X第三屆高雄同志大遊行
Subscribe to:
Posts (Atom)



